房星权利人的配偶、子女以代理人的身份自出卖房屋的,该买卖合同

播放 172次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王某2、汪某系夫要关系。2005年4月24日,王某1(王某2、汪某的大儿子)与徐某签订了《卖房议》,王某1以王某2代理人的身份将王某2所有的位于某市某集某村某某楼某号的房屋卖给徐某,该协议由王某1起草,徐某、王某1均在该协议上签了字。汪某当时同意并参与将系争房屋出实给徐某的过程,亦知亮其儿子王某1卖房和收取房款。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后,汪某将本案系争房屋及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及王某2购房的相关材料交付给徐某,徐某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但双方至今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后双方之间发生争议。2005年6月18日王某2与王某1前往本案系争房屋处取房内东西又发生争议,当日双方约定,“房屋从2005年6月18日起正式归徐某所有(包括屋内所有一切),从此后不能以任何理由找徐某拿任何东西,如如有事找王某1负责”,并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徐某称该《协议书)由王某1起草,徐某在乙方处签字,王某1在甲方处代签的王某2的名字,王某2也在该《协议书》中间位置签了字,后徐某起诉至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汪某辩称2005年4月24日是与徐某的妻子王某3签订的卖房协议,但徐某提供的卖房协议上“王某2”的名字不是汪某所写,但并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申请笔迹鉴定,对于汪某的该项辩称一间,不予采信。王某2辩称不清楚汪某与徐某买卖房屋的事,但徐某提供了2005年6月l8日的《协议书》,并称王某2在该协议书上签了字。王某2否认在协议上签字,亦未提供证据证实也未申请笔记鉴定,故对其该项辩称意见不予采信,因此可从协议推定王某2在知晓房屋已经出卖给徐某后并未提出异议,视为对徐某与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的确认。因此,徐某与汪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买卖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徐某的购房款有王某1出具的收条证实,汪某亦对收到购房款的事实予以承认,同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汪某也向徐某交付了房屋以及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和购房的相关票据。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已经实际履行,徐某已履行全部合同义务,而王某2、汪某也应当依法及时协助徐某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故判决确认徐某与汪某、王某2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汪某、王某2协助徐某办理过户手续。

  王某2、汪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2005年上诉人王某2与汪某的大儿子王某1以王某2代理人的身份与被上诉人徐某签订《房协议》,约定将登记在王某2名下的系争房屋出卖给徐某,并按照(卖房协议)收取了徐某的购房款。虽然该房屋的所有人王某2表示自己并不知道卖房的事实,并对徐某称2005年6月18日的《协议书》上的签字为王某2本人所签的事实予以否认,然而作为系争房屋的共有权人之一的汪某同意出卖该房屋并参与了卖房的过程。即使徐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王某2本人对王某1出卖房屋的行为予以追认,但由于整个卖房的过程是由与王某2有特定关系的汪某和王某1共同参与,购买方徐某有理由相信王某1代王某2签订《卖房协议》行为具有代理权。依照有理由相信王某1代王某2签订《卖房协议》的行为有效,法院对徐某请求确认《卖房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予以认可。同时,该房屋是王某2与汪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汪某参与了卖房的过程,并且其还将房屋的产权证书与购房手续交付徐某,徐某从2005年起在该房屋内居住至今,王某2、汪某也从未对该房屋向徐某主张过权利。因此,徐某也有理由相信出卖该房屋是王某2与汪某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共同意思表示,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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