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他人名义购房发生纠纷如何维权
播放 62次 发布日期:2018-05-15 来源:未知
尤某、霍某系夫妻关系。尤某原系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再城营二村村民,其于1992年在该村建有房屋五间(西至李万亮,东至尤春光,南至刘长年,北至街道),门牌号为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再城营东巷。1999年6月1日,尤某与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再城营一村村民即陈某签订《契约》一份,该契约约定将上述五间房屋以36000元卖给陈某。契约签订后,双方相互交付了价款和房屋。陈某在取得上述房屋后开始在该院落中居住至今,并对该房屋进行了修葺、装修,且在该院落中新建了厢房、院墙等。具体建设情况,陈某称2000年左右对原有五间房屋进行了装修,2008年至2010年之间又新建了东西厢房各三间、两个厕所、一个车库和一个供暖房。
2011年6月30日,(2011)大民初字第23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尤某与陈某于1996年6月1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终字第38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维持原判。
2014年5月18日,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及院落进行了评估,评估结论为: 1、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评估值为579157元;2、房屋及所附装修、附属物中,砖木结构房屋评估值165664元,装修、附属物评估值83420元;3、树木评估值为9930元,以上共计838171元。
原告认为,尤某、霍某在签订契约过程中明显存在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为维护陈某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尤某、霍某返还陈某购房款36000元;2、尤某、霍某支付陈某上述购房款的利息损失(自1999年6月1日起至尤某、霍某实际向陈某返还购房款之日止的利息损失);3、尤某、霍某赔偿陈某因对原有房屋及院落进修缮、新建及房屋差价等各项损失共计838171元;4、尤某、霍某就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5、尤某、霍某承担诉讼费及其产生的评估费。
被告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认为如果返还购房款就不应当支持陈某其余的诉讼请求。对评估标准有异议,要求评估方解释评估依据。诉讼费请求依法分担。
法院判决,一、被告尤某、被告霍某返还原告陈某购房款三万六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二、被告尤某、被告霍某给付原告陈某各项损失费共计五十六万一千五百一十九元七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陈某和尤某违法买卖农村房屋,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应当在过错范围内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无效后,陈某应将所购房屋返还给尤某、霍某,尤某、霍某应当返还陈某购房款,并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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