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共有人私自签订的预约合同,效力如何
播放 72次 发布日期:2018-05-11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原告夏某某、王某某(乙方)与被告张某(甲方)就某房屋在中介居间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该房屋属于被告张某与案外人张某某、杨某某共有。原告向被告支付了50,000元人民币作为定金。约定2013年9月27日至中介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案外人张某某、杨某某不同意出售房屋导致(上海市房房地产买卖合同》未能签订。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被告辩称系争房屋产权人共三人,被告签订居间合同时向中介咨询过一个人能否卖房,中介说可以,所以被告是受了误导才签了合同,该居间合同应为无效,仅同意返还定金的本金50,000元。
法院观点:根据居间合同的约定,原、被告应于2013年9月28日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有义务保证按期与原告签署正式文本房地产买卖合同。因系争房屋其余共有人未同意出售房屋,以致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未能签订的过错责任在被告,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双方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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