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定金法则无法弥补损失的情形

播放 65次      发布日期:2018-05-10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原告胡某某(乙方)与被告梁某某(甲方)在房产中介居间下就上海市浦东新区某房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约定:房价款人民币9,700,000元;原告在签订本协议后两日内支付被告定金人民币200,0000元;2007年7月25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原告不履行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义务的,则已支付被告的定金不予返还;被告不履行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义务的,则应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

  被告于2007年6月27日收取了原告定金200,000元。

  2007年7月24日至2007年7月25日上午,被告通过他人向中介提出要求原告增加房价800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

  2007年7月25日下午3时40分、5时,被告、原告先后至中介,因被告要求在约定的首付款基础上增加首付款,双方未能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原告起诉因被告拒绝履行约定义务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使得原告购买同地段房屋成本大大增加,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以及偿因被告违约、房价上涨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2050000元。

  被告辩称,双方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的买卖居间协议因原告先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故被告解除了合同。

  法院观点:被告的违约行为致使原告未能及时签订合同,丧失一次以同等价格购买系争房屋的机会,造成原告房屋差价损失,该损失已超过双方约定的双倍返还定金金额,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定金200,000元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签订协议并在其中约定定金的主要目的是促使双方按期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是为订立正式的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进行的预约,且原告支付的定金200,000元,仅占房屋总价9,700,000元的2%,故由法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因房价上涨的差价损失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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