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当事人违约,如何处理定金

播放 164次      发布日期:2018-05-09       来源:未知



  案情简介:2014年4月19日,原告吴某、陈某作为购买人经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居间介绍,签署了关于上海市局门路某房屋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2014年4月21日,被告吴某某、郑某某作为出卖人签署该协议。协议第三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协议签订后60日内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若被告方未能依照协议约定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或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应向原告方双倍返还定金。两被告于2014年4月23日收到定金人民币200,000元o后被告未按约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此外,被告之女也是系争房屋的产权人,其未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上签字。

  原告观点:2014年4月19日,两原告依据约定向被告支付了定金人民币200,000元,但被告未按约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被告观点:因中介公司没有拿到产权证原件,存在严重违规,原告应该去起诉中介公司。由于系争房屋产权人除被告外还有其女儿,其女儿并未同意出售系争房屋,故合同无效。两被告收到原告定金却没有签订合同,是因为被告吴某某下落不明。

  律师观点: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现两被告收到定金,但未按约行义务,故对原告诉请可予以支持。被告应当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4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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