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房贷延迟3天,开发商拒绝交房

播放 141次      发布日期:2018-05-08       来源:未知



  今年年初,张某与某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房款总额为115万元。签订合同当日支付35万元,余款80万元由张某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到了11月的交房日,开发商却拒绝交房,理由是贷款到账晚了3天,要求先付清违约金。协商无果,张某将开发商起诉到了南通开发区法院。昨天,手捧判决书胜诉的张某开心不已。

  审理过程中,开发商提交了合同、账户明细,证明贷款到账日确实晚了3天,其拒绝交房是行使合同履行抗辩的权利。对此,张某认为自己早已按时提交了银行要求的各项资料,房贷延期并不是因为自己不符合贷款条件。现在开发商已经收到了所有的购房款,拒绝交房是没有道理的。

  法院审理认为,行使合同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不履行合同主给付义务。本案中,付清房款与交房构成主合同义务。迟延付款确实属于违约,但这并不属于主给付义务,不与交房义务构成对等给付,开发商坚持要求先支付违约金再交房没有法律依据,其应当依约交付房屋。 法院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法官提示:合同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必备的,双方处于对等给付地位的基本义务,如本案中的付款与交房。而从给付义务,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如本案中的违约金。主给付义务的不履行可产生抗辩权,而从给付义务不履行则不必然产生抗辩权,要视情况而定,本案中的违约金为1000多元,对比100多万元的购房款显然难以形成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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