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法定继承有纠纷如何处理

播放 152次      发布日期:2018-04-23       来源:未知



  一、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强诉称:王某廷、善某金系夫妻,育有原告和王某娜二子女。二老去世后王某娜即失踪,顺义区人民法院经法定程序宣告王某娜死亡,其生前未婚,无子女,我系其唯一继承人。王某娜生前,其名下的宅院拆迁置换成王家村401号宅院(三间),现由被告擅自占有并对外出租。故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确认王家村401号宅院为王某娜遗产;2.判令原告王某强依法继承王某娜的遗产;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王家村委会辩称:不同意原告王某强的诉讼请求。401号宅院系村委会集体财产。

  三、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王某强婚后,户籍迁至砖厂村,现为非农业家庭户。

  四、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决

  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401号宅院属王某娜遗产,归原告王某强所有。

  五、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本案中,被继承人原有宅院拆迁置换所得房产依法应当由被继承人享有所有权,村委会无权占有并使用,该置换宅院即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律师,被继承人生前并未订立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故本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父母早于其去世,未结婚,故其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理应由第二顺序继承人即原告继承其遗产。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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