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讲解:“借名买房”的最新判决

播放 163次      发布日期:2018-04-19       来源:未知



  限购限贷之后,没钱的人愁买房,有钱的人愁限购。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规避限购、限贷政策,出于各种原因,“借名买房”就这样兴起了,于是一出关于借名人和被借名人的“故事”也就开始上演了。

  案情简介:

  赵某(化名)与钱某(化名)夫妻二人欲买房,因年龄问题,办不了贷款,于是借挂女儿女婿名下。

  2013年5月底,赵某、钱某与其女签订了《房屋代持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赵某与钱某投资购买房屋借挂其女与女婿名下。房屋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XX房屋。房屋首付款为387491元,赵某与钱某借挂其女与女婿名下的房产归赵与钱。

  同日,女儿、女婿与成都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XX房屋出售给女儿、女婿。女儿、女婿各占有的份额为50%。房屋面积为88.99平方米,房屋总价为757491元。女儿、女婿首期支付购房总价款的50%,其余价款采用贷款方式付款。贷款期限为20年。

  钱某通过女儿共向房产公司支付387491元首付。

  2013年9月10日,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在房管局办理了合同签约备案,备案号为190XXXX。

  2013年9月13日,女儿、女婿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女儿、女婿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金牛支行申请贷款37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女儿、女婿指定的委托扣款账户为62×××04。账户名称为女儿,开户行为工商银行。还款方法为等额本息还款法。

  赵某、钱某每月将钱存入女儿的扣款账户,通过女儿代为支付。

  2016年6月24日,女儿(发包方)与案外人某房产服务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了《成都市家庭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条款》。工程造价共计86800元。此外,房屋装修及购买家具家电共计花费150517元。前述款项均系赵某、钱某的出资。

  涉案房屋物管费等费用均是由钱某向涉案房屋的物业服务公司支付(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4月30日期间的住宅物管费1388.58元及生活垃圾处置费26.82元)。

  最后,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了《入住证明》载明:”业主赵某自2016年7月1日起在XX号房入住。”

  所有通过女儿支付的涉案款项,均有银行流水或打款记录证明系赵某与钱某夫妻二人所支付。

  一审判决

  一、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X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XX9)归赵某、钱某所有;

  二、女儿、女婿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赵某、钱某办理上述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赵某、钱某名下。案件受理费5687元,由女儿、女婿负担。

  再次上诉

  女婿的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赵某、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确认案涉房屋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

  事实及理由:原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的首付款、按揭贷款、装修费及物管费等费用系赵某、钱某支付,且案涉房屋由赵某、钱某居住是错误的;本案案涉房屋应当以登记为准,应为女儿、女婿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法院遗漏案涉房屋的贷款银行参加诉讼,系程序违法。

  赵某、钱某与女儿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2018年2月2日)

  一、维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3X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女儿、女婿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赵某、钱某办理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X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XX9)的不动产权证书,并将上述房屋登记在赵某、钱某名下;

  二、撤销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川0191民初73X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位于成都市高新区中和街道XX号房屋(合同签约备案号为1XX9)归赵某、钱某所有;

  三、驳回赵某、钱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就本案来看“借名买房”是成立的,一直以来,借名买房可否要求确权在全国法律界都存在争议,不同甚至同一法院支持或不支持的判决都有,因此“借名买房”对于借名人和被借名人都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尤其是现在,政府一直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借名买房”涉嫌钻政策的空子,且有不少法律专业人士表示,基于部分人利用“借名买房”规避政府的限购政策,与国家大政方针相违背,“借名买房”协议应被认定为无效协议,且相关经济损失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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