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一房二卖,赔了12万

播放 131次      发布日期:2018-04-13       来源:未知



  济南一房主跟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又以种种理由,拒不依约履行合同,反而将该房高价另卖他人,被买家告上法庭。日前,槐荫区法院审理后,认定房主违约,除应退还买家已付的首期房款外,还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买家违约金。在之后的二审中,房主与买家达成调解协议,除了归还首付款,再支付12万元赔偿。

  安置房到手了,房主反悔了

  2015年10月,张先生看中了朋友王某的一套在建安置房,经协商,张先生与房主王某签订《购房合同》,双方约定:房屋建筑面积88.72㎡,作价共计55万元,合同签订时买方支付第一期购房款20万元,剩余款项分两次付清,付清后在符合办证条件时即刻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当天,张先生按照约定向房主王某支付了首付款20万元。

  当年11月,房屋安置部门通知王某接收该房屋。此时,按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张先生向王某支付第二笔购房款的期限届至。但在张先生准备向王某支付该笔款项时,双方为该笔款项应支付金额发生争议。张先生诉称,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的口头约定,第二笔房款为5万元,交款后交付房屋。王某则辩称,第二笔房款应为20万,否则,其将解除合同,不再卖房。

  房屋差价款被认定为原告损失

  正在双方争执不下的时候,2016年3月,房主王某又与他人签订合同,以74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卖与他人并当天收下了他人首期购房款50万元,之后将该房屋交付他人使用。

  该案起诉后,买家张先生向法院提交了《购房合同》、双方通话录音等证据,请求法院解除他与王某签订的《购房合同》,判令王某返还其第一笔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其违约金27.50万元。

  槐荫区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 合法有效,被告单方将第二次付款由原约定的5万元提升至20万元的行为构成违约,为合同的正常履行设置了障碍。在双方合同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以高价“一房二卖”并进行了交付。被告王某的行为,严重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遂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房款20万元并将其“一房二卖”所得的房屋差价款认定为原告的损失,加上原告已付购房款的利息等损失被告王某承担违约金27.5万元。

  法官:尊重契约精神违约应付代价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某不服,向济南中院提起上诉,济南中院二审过程中,王某与张先生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房主王某一次性支付买主张先生32万元,如逾期不支付,则按照一审判决结果执行。

  “人民法院的公正判决要引领社会正确的价值观。”据法官介绍,近年来,因房价上涨业主毁约反悔不卖房导致的房屋买卖纠纷有上升趋势。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行为的基本要求,在市场环境下,商品房的价格必然会产生阶段性的涨跌。对于成交后的利益预期,买卖双方应当在签约前慎重考虑。一旦白纸黑字写下契约,当事人就应当尊重契约,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履行自身义务。如果违约,则应当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法律绝不会让不诚信者以不诚信的行为获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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