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前单方变卖房产 妻子得知主张合同无效

播放 95次      发布日期:2018-04-02       来源:未知



  近日,本市第一中级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因丈夫去世后得知其生前单方变卖房产,妻子请求确认房屋买卖协议无效的上诉案件。二审法院综合全部证据,结合相关法律,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王某某与李某(已死亡)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9年登记结婚。坐落于本市南开区的涉诉房屋原系李某之父所有,2015年4月,李某作为继承人经过公证取得该房产的房屋权益,后取得房屋所有权。2015年5月19日,李某与被告陈某某及第三人某房产交易公司签订了《房产交易合同》,合同约定,李某将涉诉房屋出售给被告陈某某,成交价为500000元,陈某某于签订合同之时支付定金100000元,该笔定金在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时自动转为房款的一部分,并约定通过资金监管支付除定金外的剩余房款400000元。2015年5月21日,李某与被告陈某某如约到房管部门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陈某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了全部房款及转让费用,同时向房管部门申请了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此后李某将涉诉房屋交付被告。2015年6月13日,原告之夫李某死亡。处理丧事期间,原告得知其夫李某将涉诉房屋出卖,遂向房管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其夫李某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同时还要求确认其夫与被告、某房产交易公司订立的房屋交易合同无效。

  原审诉讼中,法院依法向相关房管部门调取了原告之夫李某与被告在房管局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时的视频录像及照片等相关证据。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之规定,涉诉房屋买卖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本案中,在涉诉房屋交易之前,权利人登记在原告之夫李某名下,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被告及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原告之夫李某系涉诉房屋的完全权利人。该《房产交易合同》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上述《房产交易合同》签订后,原告之夫李某与被告陈某某亲自到房管部门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所出售房屋的价格也通过了房管部门的审核,该协议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涉诉房屋买卖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亦不能证明被告对涉诉房屋不构成善意取得。原审法院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链接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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