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纠纷案件应谨慎对待

播放 187次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未知



  自书遗嘱作为法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之一,形式上仅要求具备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在审判实践中发现,自书遗嘱的真实性往往在实践中引发较大争议,不利于案件依法妥善处理,主要表现在:一是自书遗嘱秘密掌握可信度低。实践中,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被继承人立下自书遗嘱后通常并不愿公开,仅将遗嘱交受益人持有,对其他法定继承人秘而不宣。被继承人去世后,受益人欲持遗嘱要求继承,难以得到其他法定继承人的认可。审判中,自书遗嘱作为证据出示,因缺少被继承人生前的公示公信,其他法定继承人往往质疑其真实性,要求鉴定真伪。

  二是自书遗嘱笔迹鉴定存在诸多困难。实践中,除被继承人订立自书遗嘱时行为能力欠缺外,自书遗嘱的真伪仅能申请笔迹鉴定来确定。一方面,立遗嘱人多为老年人,日常生活中没有书写习惯或晚年书写困难,遗留的可比对样本材料有限:另一方面,鉴定机构对于遗嘱的对比样本要求较高,时限要求严格,样本必须产生于遗嘱订立的两年内。而且,遗嘱持有人往往消极对待笔迹鉴定,拒绝提供合适的对比样本,或不认可异议人提交的样本等,客观上阻碍笔迹鉴定程序的进行。这些鉴定困难,导致异议通常难以被确认。

  三是自书遗嘱认定规则易诱发不诚信诉讼风险。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据规则,一方出示自书遗嘱后,对方如果对遗嘱真实性提出质疑,则应当举证证明。考虑到笔迹鉴定存在诸多困难,异议方通常难以举证,法庭也难以查证,可能造成伪造的自书遗嘱最终被法院采纳的情形。这在一定程度上容易诱发当事人不诚信心理,出现当事人一方伪造自书遗嘱要求继承财产,或者当事各方均拿出有利于己方的自书遗嘱打官司的情形,如此,不仅浪费司法资源,影响司法效率,更不利于保护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实现司法公正。

  因此,建议应谨慎对待涉自书遗嘱继承案件。

  一是在庭审中加大对自书遗嘱有关情况的查明力度,详细询问遗嘱订立的时间、地点、立遗嘱人精神状况、遗嘱订立前后的家庭情况、有无其他见证人等相关细节问题,引导异议人合理发问,以此打消当事人的疑问,查明事实形成法官内心确信。

  二是科学应用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异议较大且事实不清的情形下,合理分配举证义务,适当加大遗嘱持有人的举证责任,以查明事实。

  三是加强社会法制宣传,引导老年人运用公证、见证人等手段增强自书遗嘱的可信度或者采用其他更加直观可信的形式立遗嘱,从源头上避免因遗嘱引发纠纷。








上一篇:2018不动产登记新规,解决你的一房二卖困扰
下一篇:一房两卖赔了40万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