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不动产登记新规,解决你的一房二卖困扰

播放 162次      发布日期:2018-03-30       来源:未知



  大家在房产交易的时候,有件事是一定要去做的,那就是进行不动产登记,之前也说过很多关于不动产登记上需要注意的。今天就来说说,近日开始实施的《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这次《办法》的颁布,帮助了很多朋友,大家总算清楚知道哪些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自从不动产统一登记,特别是《不动产登记条例》的颁布,各地不动产登记工作稳步推进,极大的保障了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是大家在进行不动产买卖等方面,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家对此需求也日益增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也存在这3方面的问题:

  ①现有规定不够系统

  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和复制规定并不是一个体系,不方便权利人的买卖查询。

  ②相关规定不够明确

  利害关系人以及应当提供的资料,并没有确切的统一标准。

  ③相关条例不够统一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与《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不一致,这样对于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交易安全,不够严格。

  然而,现在《办法》的出台,进一步严格规范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明确查询主体具体是哪些人,可以查到哪个地步,更加完善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办法》对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做出了多项制度规定,其中有4个方面值得关注:

  ①细化法定查询主体

  明确主体是不动产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及其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同时规定,清算组、破产管理人、财产代管人、监护人等依法有权管理和处分不动产权利的主体。

  ②依法便民高效的基本原则

  对不同查询主体是有不同查询权限,权利人享受最大的查询权限,利害关系人只能查询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登记结果。

  同时实行“属地查询”、在相关场所设置登记信息查询端口、设置自助查询终端等方式,为查询人提供便利。

  ③利害关系人的界定

  因不动产买卖、互换、赠与、租赁、抵押,或存在民事纠纷已经提起诉讼的利害关系人,可查询不动产登记结果。

  有不动产买卖、租赁、抵押意向,或打算提起诉讼但还未构成利害关系的准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不动产的自然状况、是否存在共有情形等。

  同时,律师受“准利害关系人”委托,可以比委托人查询更多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以满足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诉讼需求。

  ④不动产登记信息资料的安全保护措施

  加强登记资料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多角度多方式确保信息安全。各类主体、不动产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违法泄露不动产登记信息需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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