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二手房买卖纠纷
播放 84次 发布日期:2018-03-28 来源:未知
原告蔡大、蔡二诉称:2016年7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存量房居间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以68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买卖位于武汉市某处房产。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胡某支付30000元定金。由于房价上涨,被告一直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拒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
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定金30000元;
3、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36000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胡某辩称:
1、并非我不愿意卖房,因为中介公司将房屋交易税费未约定清楚,导致房屋一直没有正式交易,有聊天记录为证;
2、该房产为我和儿子顾某共同所有,顾某享有99%的份额,胡某享有1%的份额,因房屋买卖合同顾某没有签字,合同无效,我现在不卖房屋;
3、原告支付的定金30000元,我只收到20000元。
被告顾某辩称:
1、因为房屋中介公司的不专业,所签合同上面没有日期,合同实际是2016年7月18日签订的;
2、导致在交易过程中多产生20000元的费用,违约责任是房屋中介公司造成的;
3、合同达成的房产交易价格是68万元,签订合同时讲好,我们出卖方不支付各种费用,只纯收68万元房款;
被告某房产中介辩称:
1、签订合同时,被告胡某讲房屋是她和被告顾某共同所有,且是第二套房屋,税费按1%征收,但是办证时发现被告出卖的是第三套房屋,税费要按3%征收,因办证时有税费的问题,原告需要多交2万元税费,导致当天没有办理房产证;
2、事后,我公司与原告协商,原告同意多支付2万元税费,但是被告胡某依旧提出解除合同,不同意卖房;
3、原告交付的定金30000元,有10000元在我公司。
最后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蔡大、原告蔡二与被告胡某、被告顾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二、由被告胡某、被告顾某支付原告蔡大、原告蔡二违约金68000元;
三、驳回原告蔡大、原告蔡二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受理费3620元,由被告胡某、被告顾某负担。
案情回顾:
被告以房屋所有人为母子二人所有,转卖房子,儿子没有签字为理由,这一点法院不予采信。其实被告的一系列理由,无非就是房价上涨了,觉得卖亏了,现在不想卖了,但是签了合同,收了定金,岂能想不卖就不卖?
温馨提示:二手房买卖纠纷多,从此案中我们需要注意那几点?
1、买卖双方的资质买方是否符合买房政策,卖方的房屋是否有存在查封、冻结等原因等不得出售;
2、确认房屋产权所有人都同意卖房,并且签字同意;
3、提前协商好,税费的承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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