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村房屋合同无效 主张双倍定金未获支持
播放 181次 发布日期:2018-03-27 来源:未知
常熟市民甲某遇到一件糟心事,其通过他人介绍了解到乙某欲将位于太仓市某村的自建别墅出售,便与乙某取得联系,协商后达成购买意向,并交付定金。正在甲某憧憬何时搬入新家时,乙某却打来电话告知甲某房屋不再出售。甲某遂一纸诉状将乙某告上了太仓市人民法院,要求乙某双倍返还定金。
经法院调查后了解到,乙某是太仓市某村村民,经批准获取宅基地建造联体别墅一幢。乙某建好房屋后曾打算将其出售,甲某了解后双方达成了购房意向,甲某还向乙某交付了定金20000元。后乙某不想再出售该套房屋了,便电话通知甲某,并想把20000元的定金返还甲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农村房屋的转让,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主体的专属性及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故对农村房屋买卖的主体具有特别要求,即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仅能享有一处宅基地情况时才确认有效。甲某与乙某非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故甲某只能要求乙某返还定金20000元,及根据过错承担部分利息损失,但不能要求乙某适用定金罚则给付40000元。
法官提醒:农村房屋买卖与城市商品房的买卖具有不同的要求和特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房屋仅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且受让一方在转让时没有其他宅基地。否则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就不被法律所认可,在拆迁等利益出现时易产生纠纷,且当出现纠纷时也不能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买卖农村房屋需依法谨慎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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