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价上涨卖房者欲毁约 法院判决合同有效继续履行

播放 166次      发布日期:2018-03-13       来源:未知



  2017年,扬州房地产市场日趋火爆,房价每天以肉眼可见的速度增长,因二手房买卖而产生的纠纷也呈增长趋势。近日,广陵法院判决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对不遵守合同约定、随意违约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案情回顾

  2017年2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娄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娄某将其名下房屋及车库出卖给原告,成交价为123.5万元。双方约定原告于5月20日前将房款付清给被告,付款方式为现金和抵押贷款,购房定金为2万元。此外,被告应于5月20日前将上述房地产交付给原告。

  3月6日,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娄某支付定金2万元,并向扬州市住房贷款担保服务中心的托管帐户汇入首付款35.5万元,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申请办理了86万元的贷款。然而,在3月28日,被告娄某以短信方式通知原告解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对此,原告认为被告娄某违约,便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承担违约金、案件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合同有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就合同解除问题,法律规定了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合同一方行使解除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于2017年3月28日单方通知原告解除合同于法无据,故被告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另外,在诉讼中原告撤回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以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因系其对权利的处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最终,法院判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娄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

  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内容符合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同便具有了法律效力,双方都应按照合同约定自觉履行,非依法律规定或者未经合同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随意违约不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也将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上一篇:格式条款效力认定
下一篇:房产政策调整了,你手中的购房合同该怎么办

站内搜索

播放排行榜

最新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