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补偿安置会出现哪些问题

播放 111次      发布日期:2018-03-07       来源:未知



  农村房屋拆迁与城市房屋征收相比较存在很大的问题,导致实践中大量侵害农民权益的事情发生,纠纷不断,严重影响了新农村建设以及城镇化进程,下文我们将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希望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早日将农村房屋拆迁纳入正轨的道路。

  缺乏同意的法律规定,各地标准不一

  如前所述,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问题只是在《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有所提及,过于笼统,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各市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虽然对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问题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但是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所规定的标准不一,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铭文规定,各地拆迁补偿标准不同,不同地方之间,同一地区之间,甚至同一乡镇之间不同村之间拆迁补偿标准补偿数额差距较大,与城市补偿标准差距较大,加上农民本身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特点,往往互相攀比中引起了矛盾,甚至导致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公共利益界定模糊

  与规范城市房屋征收的《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共利益”的明确界定形成鲜明的对比。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只是笼统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给与补偿,但是,这些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何为公共利益,由此导致实践中公共利益的滥用,严重侵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补偿范围狭隘。补偿标准低

  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补偿标准过低

  城市防务征收补偿采取的是“市场法”,对比的是估价时点类似的房地产价格;而农村防务拆迁采用的原则是“是反党补偿”,即权衡工艺的需求,参考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给于被拆迁人“成本补偿”,该补偿数额远远低于市场价值,事件中的被拆迁人很难用货币补偿重建或者购置到同等质量、同等居住条件的防务,致使法律对于“货币补偿不能降低被拆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的规定成为一纸空文。即便被拆迁人选择会前安置方式,由于大部分地区是先拆后建房,回迁安置房建成至少一年,多则两三年,导致被拆迁人在会前安置期限内居无定所,或者居住条件特别低。

  忽视了被拆迁防务的区位补偿

  房屋区位补偿,是房屋拆迁中对防务所处地理位置给于的补偿。城市房屋拆迁中,被拆迁防务的补偿依据主要根据区位,补偿金额中区位价值是重要因素。但是在农村房屋拆迁中,除《北京市集体土地管理办法》等少数法规。规章考虑到宅基地的区位价值以外,大部分地区的法规规章忽略了趣味价值。实际上,农村房屋尤其是城郊的农村防务可以通过开办商铺,对外出租等方式增加自身的价值。房屋被拆迁后,该部分趣味利益可能永远消失。

  忽略了对被拆迁防务上其他权利人的补偿

  依照我国《宪法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被拆迁防务的承租人因拆迁而造成合法财产损失理应纳入征收补偿范围。但是事件中大部分地区的规定仅以被拆迁人为补偿安置对象,忽略了防务承租人的利益及防误伤的其他人的利益,也引起了该部分的不满。

  行政权利过度介入,政府角色重叠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农村防务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导致事件中政府即使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往往即是征收的决定着,又是补偿安置标准制定者,角色重叠,权利过大。加之农村地区拆迁操作人身法治意识相对薄弱,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受到巨大的拆迁补偿利益的驱动,很容易产生侵害农民权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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