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靳双权解析:二手房卖方反悔,买方如何维权

播放 155次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5年11月,王某恺诉称:2015年10月14日,我与周某剑、居间公司,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我购买周某剑房屋,房屋总价为920000元,周某剑应于2015年10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签订合同当日我按合同约定交付了定金10000元。同年11月初,中介公司转告我说周某剑不卖房子了,现起诉要求周某剑支付违约金184000元,居间服务费13000元,诉讼费由周某剑承担。

  2、被告辩称

  周某剑辩称:2015年10月,我和我妹妹周某芳说能不能联系把房屋出售,之后周某芳说有人要买房,并和王某恺拿来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让我在合同上补签名字,补签后王某恺未按合同给付定金,因为王某恺违反了合同约定,故不同意王某恺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920000元,签订本合同时支付定金10000元,首付款60万元、拟贷款32万元,首付款支付时间为2015年11月16日,周某剑于2015年10月20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合同还约定了周某剑存在拒绝履行本合同或将房屋出售给他人等行为的,王某恺可以要求周某剑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其他损失,违约责任为房屋总价的20%,并有权选择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或解除合同。签订合同当日王某恺按合同约定将定金10000元交予周某芳,周某芳为王某恺出具了定金收条。

  另查,周某剑、王某恺与中介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周某剑原因致使房屋未能在规定期限过户的或实际上无法完成过户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周某剑故意或非故意拖延、不愿出售房屋、共有权人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所有权人认为合同签订人属于无权代理等)中介公司所收取王某恺的居间服务费用不予退还,王某恺可以直接向周某剑追偿。后王某恺将中介服务费13000元交予中介公司。

  王某恺提出同年11月初,其从中介公司得知周某剑提出终止合同。周某剑提出因为王某恺未向其支付定金1万元,构成违约,故其可以解除合同。周某剑明确表示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周某剑未申请法院对合同约定违约金予以酌减。双方均认可,因房价上涨,涉案房屋亦增值。

  三、法院判决

  1、周某剑于给付王某恺违约金十八万四千元。

  2、周某剑于给付王某恺居间服务费一万三千元。

  四、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靳双权点评

  二手房买卖合同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为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约履行各自义务。王某恺交纳定金后周某剑理应依约定配合王某恺办理所出售房屋的各种手续,周某剑单方终止合同,理应承担《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故王某恺要求周某剑支付违约金184000元,赔偿居间服务费13000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周某剑委托周某芳出售涉案房屋,王某恺将购房定金交予周某芳并无不当,故周某剑所提未收到定金之辩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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