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购房并登记,能否因父母债务而被强制执行

播放 170次      发布日期:2018-03-05       来源:未知



  陈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2日在两人儿子陈某某年满10周岁时,陈某、林某作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两套价值四百多万的房产并登记在陈某某名下,在购房之前,陈某夫妇因欠何某三百多万款目而被何某诉诸法院,并被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裁定查封、拍卖、变卖登记在陈某某名下的两套房屋。请问法院强制执行陈某某房屋是否合法?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解答:法院强制执行这些房屋具有法律依据。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以及第三十三条规定“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可知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一般情况下,登记权利人即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有证据证明购房款实际出资人不是登记权利人时,要根据实际出资情况确定房屋的归属。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实际出资人为陈某与林某,那么陈某与林某就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本案中陈某某年满十周岁时属无劳动能力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某也无法证明其通过继承、奖励、父母之外第三人的赠与、报酬、收益等有合法经济来源。因此可以得出结论陈某某不可能出资买房屋,最终应认定该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其父母,因此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符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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