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接收未达到交付条件的商品房,就不能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
播放 98次 发布日期:2018-03-04 来源:未知
对于交付期满前,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业主实际使用以及交付期满后,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而业主拒绝接收,但在起诉前开发商已达到交付条件这两种情形,有两种观点:1、双方以实际行为改变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开发商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2、房屋交付应当达到交付条件,否则为无效交付,开发商仍应当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详细理由阐述如下。
一、两种逾期交房的情形。
交付期满前,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业主实际使用。例如,2014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交付房屋,实际案涉房屋在2016年6月1日完工(但达到法定交付条件)并于2016年7月1日实际交付业主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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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期满后,开发商将不具备交付条件的房屋交付而业主拒绝接收,但在起诉前开发商已达到交付条件。例如,2014年1月1日签订购房合同,约定2017年1月1日交付房屋,开发商于2017年2月1日通知交付房屋(未达交付条件),但业主接收房屋,同年5月1日起诉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后查明开发商于同年4月1日取得《竣工交付备案证》。
二、两种观点。01
第一种观点:业主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开发商没有达到交付条件,仍然同意接收房屋,应当视为合同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变更了房屋交付的条件及程序,根据《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开发商已经完成了房屋的转移占有,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业主无权再要求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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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观点:理解法律依据,应当探究法律的本意。根据相关规定(具体可参阅 ),开发商交房的房屋应对经验收合格,否则即使开发商按时交付,也不构成有效的交付,业主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付房屋违约金。
三、律师观点。
本律师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开发商交付房屋实际包含了两层意思:A、按时交付房屋;B、交付的房屋需达到交付条件。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有效的交付。
2、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法律、法规对于交付的房屋应当经过竣工验收合同的规定是强制性的,不能由于双方所谓的实际行为而改变。这就好比,甲与乙约定,由甲将乙杀死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的约定,生命权不受侵害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应甲乙双方的约定而免除甲方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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