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律师点评一起单位公有住房腾房纠纷
播放 79次 发布日期:2018-02-27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刘某仙、马某远诉称:马某国与被告赵某欣系同事关系。2002年,赵某欣找到马某国,称其弟赵某元来京没有房屋居住,欲借本案争议房屋居住,马某国同意,双方也未约定期限。该房产系马某国1986年单位分配的公房,直至2001年买断工龄后,马某国才不在此居住。2009年,马某国因故需要使用该房屋,与赵某元协商腾房,赵某元均以种种理由拒绝腾退。综上,马某国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现马某国去世,其继承人刘某仙、马某远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限期腾退马某国所有的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被告赵某欣辩称:原告认为涉案房屋购房款折算马某国夫妇工龄缺乏事实依据,这个房子是公司的,2001年马某国因买断工龄离开等原因,让被告赵某欣照看涉案房屋。2003年以前这个房子虽然由马某国承租,但一直空着。2003年初马某国提出让赵某欣的弟弟居住,故从2003年以后一直是赵某欣弟居住。2004年马某国在无意购买单位福利房的情况下,提出把房子退回公司,但考虑到赵某欣的弟弟没地方住,主动提出让赵某欣的弟弟购买,借名买房,考虑到双方的关系,便以口头方式,借马某国的名义购买了福利房。随后赵某欣一次性支付了房屋总款及维修基金,所有权证和购买发票都是由赵某欣掌管,应视为对赵某欣的实际交付,购买房屋后一直由赵某欣占有使用至今。借马某国名义购买房屋虽不符合单位内部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赵某欣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及维修基金,并进行了装修,对房屋主体结构进行了改造,马某国没有提出质疑,所以赵某欣通过事实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综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赵某欣反诉称:该房屋属借名买房,当时鉴于双方为好朋友,比较信任,未签订书面协议,只是达成口头协议,双方一直按照口头协议履行。其后该房屋由赵某欣装修、占有、使用并居住至今。赵某欣支付购房款28000元,公共维修基金1580元,装修款60000元。2009年赵某欣要求过户,马某国因房价上涨,便索要房屋过户费,因协商不成,便恶意起诉要求赵某欣腾退房屋。如腾退房屋,应补偿赵某欣房屋增值损失。提起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刘某仙、马某远返还购房款、房屋装修等费用90000元;2、判令刘某仙、马某远支付房屋增值补偿500000元。
刘某仙、马某远针对赵某欣的反诉辩称:赵某欣分别于2013年1月、2015年2月就涉案房屋分别以房屋买卖合同、所有权确认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分别请求过户和确权。其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经一审、二审、再审、申请检察院监督,均未支持赵某欣的请求,并已被生效判决驳回。所有权确认纠纷经一审二审亦被生效判决驳回。现赵某欣以相同事实理由提起反诉,违反了一事不再审的法律原则。由于涉诉房屋于2005年办理购房手续,但早在2002年3月即借给赵某元居住,且赵某元及赵某欣一直没有支付过房租,购房款及维修基金折抵一些房租。涉诉房屋系刘某仙、马某远所有,房屋装修属于添附行为,未经我方同意擅自装修已侵犯了我方的合法权益,我方要求恢复原状,并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赵某欣主张增值补偿,与我方没有任何关系。既没有损害行为,也没有损害后果,赵某元是否购房,购什么房屋实属其个人行为,与我方无关。综上,赵某欣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三、审理查明
北京市房山区x号房屋原系公司所有,该单位职工马某国系承租。2005年8月,公司与马某国签订公司内部住房买卖合同出售给马某国,折算了马某国夫妇的工龄后购房总款为28000元。x号房屋所有权登记在马某国名下。
经查,马某国在诉讼期间于2015年7月13日去世。马某国的全部法定继承人配偶刘某仙、子马某远参加了诉讼。
四、法院判决
1、被告赵某欣、赵某元将北京市房山区某房屋腾退给原告刘某仙、马某远。
2、反诉被告刘某仙、马某远返还反诉原告赵某欣购房款28000元及公共维修基金1580元。
五、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案件点评
著名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1、关于谁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的权属证书是确认房屋所有权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根据生效判决已确定本案涉案房屋系由马某国及其配偶利用折算工龄优惠购买的单位分配的内部住房,马某国依法享有涉诉房屋的所有权。
赵某欣虽以其持有公司内部住房买卖合同、购房款发票及房屋所有权证意证明其系借名买房,但经法院生效判决及检察院申请监督程序,均不能认定赵某欣的该项主张。
现马某国去世后,其继承人刘某仙、马某远作为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要求赵某欣返还涉诉房屋,理由正当,证据充分。
关于赵某欣主张的购房款及维修基金的返还问题。因本案房屋购房款及公共维修基金是由赵某欣所支付,故赵某欣反诉要求刘某仙、马某远返还房屋购房款、公共维修基金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法院应予以支持。
关于房屋增值补偿款及装修款一项,根据查明的事实,涉诉房屋出售前的承租权人为马某国,公司出售该房屋是针对承租权人进行的,马某国系涉诉房屋的所有权人,赵某欣及其弟赵某元在此房屋内居住使用,马某国并未收取任何费用,现赵某欣要求刘某仙、马某远按房屋市场价格给付房屋增值补偿及装修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无法得到支持。
提醒:建议遇到此类案件时,借名买房一定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协议,应详细咨询相关专业律师,问您的维权之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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