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伙买房到银行借款后无力偿还 银行可否没收其抵押房屋

播放 180次      发布日期:2018-02-08       来源:未知



  2013年7月16日,刘先生与当地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以43万多元购买建筑面积为82平米房屋。刘先生首付付款13万元,贷款金额为30万元。贷款方式是按月等额本息还款,但后来刘先生未按照合同规定期限归还本息及利息,共欠银行286874元及利息8195元。因此,当地银行2016年3月4日到当地法院诉讼该合同纠纷一案。

  判决结果: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刘先生偿还当地借款银行本金286874元,利息8195元。(截止2015年9月22日)

  二、被告刘先生支付当地借款银行本金286874元的利息(自2015年9月2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双方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 或担保合同约定计息方式计算)

  三、当地借款银行对于刘先生用于抵押的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上述款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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