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遗嘱指定所有财产由女儿继承,为何被法院判决部分无效
播放 162次 发布日期:2018-02-07 来源:未知
沈先生夫妇有一儿一女,儿女都已经成家并买了房子。剩下老两口居住在沈先生单位房改时买的两居室里。2000年老伴不幸去世,剩下沈先生一个人。好在儿女还算孝敬,时常来看望沈先生。2003年,沈先生亲笔书写了一份遗嘱,指定由儿子继承自己的房产。2006年,沈先生被检查出患有肺癌已经晚期,住院期间女儿无微不至的照顾,让沈先生心里很满意,打算给女儿写份遗嘱,但此时沈先生已经无法执笔,就由女儿请律师现场见证并制做了份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女儿一人继承。沈先生去世后,儿女各执一份遗嘱发生争执,诉讼到法院。
律师说法
首先,公民立有数份内容不同的遗嘱,以最后一份为准,故沈先生2003年所立儿子继承房产遗嘱无效,2006年请律师所写的代书遗嘱有效。
1、房产系沈先生婚后分配并购买,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俩各占一半。
2、沈先生妻子去世时,由于没有立遗嘱,适用法定继承,沈先生和儿子、女儿均有继承权,一般等分的话,三人各得1/6房产。
3、沈先生的遗嘱对自己的4/6有效,由女儿继承,女儿应得5/6房产。
4、儿子应得1/6房产。
5、经评估房产价值90万,房产由女儿取得,支付儿子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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