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中网签的法律效力

播放 146次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未知



  2010年4月16日,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三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商业广场三套房屋以总价436.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赵某,公司负责办理房产证。在赵某将房产支付完毕后,某公司将房屋支付给了赵某使用,但一直未予办证.2014年4月,赵某得知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徐某在2013年12月13日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将上述三套房屋以合计276.6万元的价格卖予徐某,并办理了网签。为此,赵某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开发公司与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有效,并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徐某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合同均有效,鉴于本案赵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在先,将房款支付完毕并将房屋实际占有使用,且徐某办理的网签并不具有物权登记效力,故最终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开发公司为赵某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

  法律点睛:

  办理网签与办理预告登记不是一回事,我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才对不动产买卖设置了准物权效力,而网签仅仅属于行政管理,不具有准物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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