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卖家未按约定迁出户口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播放 114次 发布日期:2018-01-29 来源:未知
房屋买卖,户口问题同样重要,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因户口迁移产生的纠纷时有发生。北京房产律师建议大家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时候,千万不要忽略掉对于房产过户和迁户的时间约定,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案例:二手房买卖未按约定将户口迁出,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2年7月23日,原告潘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江某将位于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天通苑小区某房屋及屋内家具、家电、装饰装修和配套设施设备等以156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潘某。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出卖人江某应当在房屋所有权转移之日起70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户籍管理机关办理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如因出卖人原因未如期将与该房屋相关户口迁出的,应当向买受人支付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00日未迁出的,自逾期超过30日起,出卖人应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2年8月13日,潘某与江某双方签订了《户口迁出协议》,进一步约定江某应于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
合同签订后,江某未按照合同约定将户口迁出。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江某支付未履行户口迁出义务的违约金。
【法院判决结果:未按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日期迁出户口构成违约】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江某未在2014年7月22日前将户口迁出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且逾期超过30日,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房屋总价款5%的违约金,及按日计算的违约金,判决江某在七日内支付潘某违约金七万八千元,并按照每日七百八十元的标准计算,支付自2014年8月22日起至江某将户籍从涉案房屋实际迁出之日的违约金。
注意:因户口迁移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审理范围。一旦出现卖方未能将户口迁出的情况,法院也只能判决其承担违约责任,无法支持要求卖方将户口迁出的请求,因此买方在买房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候,对户口问题应重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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