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行为所引起的房产纠纷案件
播放 104次 发布日期:2018-01-25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二十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反诉被告)项某丽起诉:我申请了北京市石景山区的限价房23号房屋,但是由于我与被告之间因购买房屋发生了合同纠纷,法院判决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无效,致使我无处居住,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项某腾退房屋北京市石景山区23号房屋;2、案件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二、被告辩称
被告(反诉原告)项某答辩称:原告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我与原告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属于借名买房,我是房屋的实际购买出资人,原告没有房屋的所有权。
被告(反诉原告)项某反诉称:我与原告项某丽之间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是我出钱购买了项某丽的购房指标,后来双方的转让协议无效后,双方应该返还各自取得的利益。在申请贷款的时候,我是以原告项某丽的名义贷款购房,物业费以及装修费由我项某负担。现在我要求项某丽偿还我的出资。包括:购房款、税费、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
原告(反诉被告)项某丽的反诉答辩称:不同意偿还装修补偿款、房屋差价增值款以及诉讼费和评估费。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因违法无效,双方都有过失,不应该由我一人偿还。
三、审理查明
除原被告陈述外,法院令查明,项某与项某丽是姐妹,涉诉房屋现在登记在项某丽的名下,房屋的所有权登记人是项某丽 。房屋性质为限价商品住房。项某与项某丽签订《关于房屋转让的协议》,约定将涉诉房屋转让给项某购买。双方共同约定了房屋的转让费、补偿费、借名贷款、过户以及违约的责任问题。房屋购买后,项某进行了装修和居住。后来,项某丽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因双方的转让行为是借名买房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强制规定,转让行为应属无效。案件的审理中,关于房屋的购房款、贷款及利息等问题,双方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关于项某要求的对房屋的现值及装修进行评估的结果,双方也达成一致。
四、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1、判决项某将涉诉房屋腾退给项某丽;
2、判决项某丽返还项某当时出资的购房款二十七万九千九百九十六元,(包括借款、利息、税费、已付贷款);
3、项某丽给付项某装修损失三万元以及房屋差价补偿款八十五万元;
4、驳回项某其他反诉请求;
5、评估鉴定费一万四千七百元,由项某和项某丽各承担一半。
五、资深房地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的房屋转让行为是不合法的借名买房的行为,故应该确认所签订的转让协议无效,故双方应该互相的返还房屋及欠款和利息等。由于项某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所以项某丽在得到房屋后,应该给予项某一定的折价补偿款。在关于项某提出的房屋差价的补偿款方面,由于项某明知自己没有资格购买限价房,还借名买房的行为本身就不对,而项某丽也明知项某没有资格购买限价房,仍然将购房资格进行转让,双方都有过错,所以,通过合理的评估,给予项某以合适的补偿款。
提醒:签订买房协议要慎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请律师作见证,为您的房屋买卖一路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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