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钱还拿不到房借名买房要谨慎

播放 163次      发布日期:2018-01-19       来源:未知



  在现行的限购限贷等政策下,有少部分买房人打起了“借名买房”的主意。所谓的“借名买房”是指实际买房人因为政策限制或者本身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借用他人名义购房。目前,关于借名买房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司法解释,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只能根据双方证据来判断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

  出资买房房屋登记在朋友名下引发产权纠纷

  张先生与钱先生好友。2011年张先生打算买房,而钱先生正好在迁户口,需要有一套其为产权人的房屋,所以双方约定,张先生实际出资以钱先生的名义买房,同年5月购买了位于泰州市海陵区某小区的一套房屋。双方口头约定,钱先生挂名,房屋的实际所有权归张先生所有,待钱先生户口迁过来、产权证下发后,张先生可随时要求办理过户。

  2011年7月,张先生缴纳了房屋的专项维修基金、物业费等费用,办理了入住手续,同年10月,又花费数十万元对房屋进行装修,并居住至今。

  2012年4月,钱先生为张先生出具“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再次重申只是挂名。2012年底,钱先生告知张先生房屋的产权证已下发,其户口已迁移完毕。于是,张先生要求办理过户手续,但钱先生却一直拖延。

  张先生认为,钱先生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确认诉争房屋归自己所有,并由钱先生协助办理诉争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庭审中,张先生主张诉争房屋系其以钱先生名义购买,实际购房人为其本人,并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由钱先生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钱先生对该权属证明的内容及签名真实性不予认可,但不主张对该权属证明中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先生未提出鉴定申请,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不能之责任,故在钱先生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情况下,法院对张先生提交的钱先生书写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予以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诉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钱先生协助张先生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借名买房”需保留足够证据

  靳双权律师认为,正常情况下,如果房屋是登记人所有的,那么应当是登记人享有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但是如果发生实际上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人却是他人,同时也没有支付相应的使用对价,那就说明登记人和实际的所有人之间存在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本案的钱先生仅是挂名权利人。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房屋等不动产实行登记发证制度,登记的效果就在于产生物权的公示公信力,即一方面向社会表明物权的存续状态与变更情况,另一方面使社会相信登记所记载的权利人就为真正的权利人,以维护交易安全和效益,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在房屋等不动产交易过程中,只要相对人是基于对登记结果的信赖而进行的交易,就会依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不会受到登记瑕疵的影响。但是这种公信力的作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制的,并不必然产生确权的效力,房屋权利人并非当然地“根据房地产权利登记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为准”。

  原告张先生举证证明他是隐名登记的真实权利人,钱先生仅是挂名权利人,双方签订的“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法庭采纳原告的意见。

  律师提示:房屋挂名登记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实际权利人应当注意保存支付购房款的所有单据及关于房屋权属的证明。

  由于购房款大部分是由首付款和贷款两部分构成,首付款一般数额较大,现金支付应该有收据,银行转账应该有转账凭证,均有据可查。对于偿还贷款实际付款人也应当保留每月支付银行贷款的凭证,这对于判断房屋的实际权利人非常重要,也是发生纠纷后法院审理的焦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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