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姑要求继承我父母的房子,凭什么

播放 97次      发布日期:2018-01-18       来源:未知



  今天,有当事人向我咨询,问“我姑姑到法院起诉要求继承我父母的房产,这合理吗?我父母用一辈子积蓄换来的房子她凭什么继承?”

  是啊,在当今高房价的时代,对于北上广的普通老百姓来说,一套房子可能是一代人甚至两代人用毕生积蓄换来的。可突然一天有人说,你的房子还有他的份额,要求分割。这时无论谁一定都会感到惊讶,他凭什么?那么像王某姑姑这样看似无理的要求,法律上究竟是怎么规定的?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当事人王某是家中独子,母亲健在,父亲于2011年去世,在王某父亲去世后的几年里,王某的爷爷、奶奶也先后去世。后因王某爷爷、奶奶的遗产继承问题王某和母亲与两个姑姑打了近两年的官司,闹得很不愉快。最近王某的两个姑姑第三次将王某和其母亲告上了法庭,要求分割其父母的房产。

  接下来,让我们看看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六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了解完法律规定后,让我们再结合王某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分析:

  1、王某父亲去世后,其父母所有的房屋的50%应当是王某父亲的遗产。

  2、因为王某父亲没有留下遗嘱,因此其遗产按《继承法》第五条规定,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这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王某的爷爷、奶奶、母亲、王某四人来继承。根据《继承法》第 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每个人继承遗产份额的25%,王某爷爷、奶奶共继承房屋份额的50%。

  3、王某爷爷、奶奶去世后,他们继承的王某父亲遗产房屋份额的那50%又称为了王某爷爷、奶奶的遗产,即王某父母房屋的25%份额。

  4、这时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继承法》: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规定,王某爷爷、奶奶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有:王某的姑姑(女儿)、王某(代位继承人)、王某的母亲(丧偶儿媳)。每个人应当继承三份之一,即上述房屋份额的25%的三分之一,即1/12,也就是说王某父母所有房屋的1/12应当由王某的姑姑所有。

  看到这,也许有人会问,不会吧,这多不公平。是啊,不管公不公平法律就是这样规定的。也许有人还会问,那这么说我家的房子,我的姑姑、舅舅们都有份额吗?其实也不是这样,我们认真研究法条就会发现,这种情况只有一方的父亲在其爷爷、奶奶或者是母亲在其姥姥、老爷之前去世才会出现,如果是在长辈之后去世就不会出现这种情况了。

  其实,法律这么规定就是为了保障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为了保障他们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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