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到底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

播放 175次      发布日期:2018-01-17       来源:未知



  嫌疑人老王与小李约定把老王将会分到的安置房折价30万抵押给小李,后老王陆续从小李处拿钱。交房后,老王与小李签订了售房协议,除之前付过的钱款外,小李又支付了尾款6.5万元。老王将房屋和钥匙交付给小李。

  后嫌疑人老王隐瞒已将安置房出售的事实,与被害人小张签订买卖合同,再次将该房屋出售,骗取小张购房款30余万,之后关掉手机、离开居住地,将钱款用于赌博。

  【争议焦点】

  本案中小张一直否认自己是被害人,认为与老王之间是正常的民事交易,应当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在民事领域存在不少一房二卖的纠纷,本案属于民事纠纷还是构成诈骗犯罪?

  要确定本案的性质,首先需要厘清老王与小李之间的法律关系。

  本案房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为安置房,按规定安置房要在交付五年后才能转让,因此在案发前该房屋都无法办理过户登记。但根据老王供述其陆续拿到了30多万元,双方协商好其余钱款作为利息,且根据合同签订时周边房价,与老王实际拿到的钱款相差不大,也与后来老王和小张约定的价格相差不大。能够认定该合同系真实的意思表示且符合公平原则。合同签订后,老王交付了房屋,小李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已实际占有。

  【观点碰撞】

  对于老王与小李之间的合同效力存在如下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该房屋属于安置房,未取得权属证书,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属于不得转让的房产,《合同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该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安置房交易受限,但实际上仍有不少安置房交易,依据《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所涉房屋在将来可以办理三证,双方对此有预见并有约定,法律未明确规定该类合同无效。

  检察官认为从刑事上看,对于该房产无法转让的情况小李是明知的,老王在处分该房产时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从民事上看,老王与小李的合同有效。

  【老王在与小李签订合同并交付房屋后,小李及向小李承租该房屋的人均不在当地,老王征得小李同意后换了锁。老王想到自己没钱,手上又有房屋钥匙,就想把房屋再卖一次,于是与小张签订了买卖合同,隐瞒已将房屋卖与小李的事实,取得钱款30余万,之后离开居住地、关掉手机,将钱款用于赌博。】

  本案是民事欺诈还是诈骗犯罪,关键看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首先,老王再次卖房的原因不是因为与小李之间的协议存在纠纷,且履行了合同;其次,老王将钱款拿去赌博,赌博行为具有很高的风险,其没有工作、没有其他资产,老王明知自己没有经济能力还款;最后,老王取得钱款后关掉手机、离开居住地,使得被害人无法与其联系,直到几个月后被抓获归案。综上情况表明老王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老王有辩解称自己想把房子交给小张的,那么能否以小张现在有房屋钥匙认定其不是被害人、能否认为老王作为房屋所有人能够选择履行哪份合同?

  检察官认为在普通民事关系中,卖房者在与一名买家签订合同后可以选择违约另卖他人,前提是其能够承担违约的赔偿后果,而老王无力承担这种后果,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款的目的,老王与小张之间的合同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应认为无效。

  综上,能够认定老王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隐瞒已将房屋卖给他人的事实,与被害人小张签订合同,骗取卖房款3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本院以王某某构成诈骗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王某某犯诈骗罪作出有罪判决,王某某上诉后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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