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房产已抵押,出卖人“赔了夫人又折兵”

播放 140次      发布日期:2018-01-17       来源:未知



  洪先生为了儿子就近上学,好不容易在学校附近寻得一处两室一厅的二手房,洪先生与房东孙先生谈好价钱158万元,并付了房款120万元给孙先生。当洪先生去房产机关过时被告知孙先生的房子去年8月份已办抵押贷款100万元,不能交易。洪先生一气之下将孙先生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查明后作出判决:解除洪先生与孙先生的买卖关系,孙先生归还洪先生12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洪先生120万元等。

  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靳双权律师提醒:出卖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或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或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隐瞒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均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无疑是正确的。最终出卖人“赔了夫人又折兵”。买受人运用法律为自己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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