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如何确定房屋所有权
播放 166次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未知
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与李某签订了内部协议。该协议约定张某以李某的名义购买一套商品房并以李某的名义办理房产证,张某支付所有价款,商品房的实际房主为张某。之后,张某支付了商品房房款并要求李某办理过户手续,但李某并未办理过户手续。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可以确认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自己。根据张某提供的购房款支付凭证、双方之间签订的内部协议等证据,能够证明在双方之间形成了借名买房关系,张某购买房屋并取得所有权。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不可以确认该套商品房的所有权为自己,但可以要求李某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虽然张某与李某钱的签订了内部协议约定房屋所有权为张某,但该约定并不发生物权效力,房屋所有权因此并未转移给张某。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在本案中,李某与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并且基于这一基础法律关系完成了房屋所有权登记,故是唯一合法的房屋所有权人。张某与李某关于房屋权属的约定只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没有直接设立房屋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张某不能根据借名买房协议的约定直接取得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仍属于李某。只是在李某与张某之间产生了以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条件时完成物权变动为主要内容的债权债务关系,即该约定仅具有债权效力,李某因此对张某负有相应的协助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义务。张某只享有对登记权利人李某的债权,并不对这些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其确认所有权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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