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谈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播放 113次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未知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13426037149),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原告诉称
原告曹某诉称:2016年5月,原、被告在X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业务签约文件合订本》及《房屋买卖定金协议书》等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号房屋出售给被告,面积69.52平米,房款206万元,2016年8月31日支付出卖人购房款141万元。但是二被告除定金5万元外,至今未支付剩余房款。根据该合同约定,买受人逾期超过15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自书面解除通知送达买受人之日起解除,买受人应按总价的20%支付违约金,并配合出卖人办理注销网上签约等手续。请求判决:1、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等于2016年9月20日解除,同时办理注销网上签约手续;2、二被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1.2万元;
二、被告辩称并反诉
被告潘某、闫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且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在签订合同后,被告完全按照中介相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和证明文件。由于中介相关程序及房屋新政导致相关手续延后,属于不可抗力,被告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因此不同意解除合同,也不同意支付违约金,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反诉请求:1、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北京市大兴区X号房屋过户至反诉人名下;2、被反诉人将X号房屋交付给反诉人;3、被反诉人支付反诉人违约金。事实与理由:合同签订后,反诉人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5万元,但被反诉人以种种理由拒绝配合反诉人办理贷款、面签以及资金监管等相关业务。2016年9月18日,被反诉人无故通知反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且延迟支付房款是因为北京市相关政策调整所致,与反诉人无关,反诉人无任何违约行为。
三、第三人述称
第三人X房产公司述称:原、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在合同签署后出现新政,要求房屋必须办理核验,因为客观原因,导致过户手续时间延长,我公司通知出卖人办理公积金贷款面签手续和签署网签合同,卖方不配合办理,且提出要求增加房款,在合同履行期未满120日内,卖方出具了解除合同通知书,我公司认为出卖方不具备该合同约定条件,所以我公司同意配合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四、审理查明
2016年5月29日,在X房产公司居间介绍下,曹某(出卖人)与潘某、闫某(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合同约定:位于大兴区的X号房屋,总价款为206万元。2016年5月29日,潘某、闫某向曹某支付定金5万元。
在审理中,曹某同意退还潘某、闫某定金5万元。
对于涉案房屋网签是否完成,X房产公司回复,网签仍在草签阶段,没有完成,在建委尚未进行备案登记。
五、法院判决
1、确认原告曹某与被告潘某、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于2016年9月21日解除;
2、原告曹某返还被告潘某、闫某定金50000元;
3、驳回原告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4、驳回被告潘某、闫某的反诉请求。
六、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点评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认为,曹某与潘某、闫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潘某、闫某未在2016年8月31日支付购房款141万元,其主张房屋核验延迟属于不可抗力,故不构成违约。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分析,房屋核验的通知在双方合同签订前就已公布,其并不属于不可抗力,其逾期付款行为构成违约。曹某据此主张解除合同,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对于其主张按约定支付违约金41.2万,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情况等因素,难以得到支持。
对于曹某要求注销网上签约,案件中查明该房屋的网签仍在草签阶段,没有实际完成,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尚未进行备案登记,故不予支持是正确的。
潘某、闫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将涉案房屋过户并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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