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公司超期未交房,仲裁后这样裁决

播放 104次      发布日期:2018-01-15       来源:未知



  张某与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80万元的价格购买房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房产开发公司应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张某,逾期90日后张某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张某按约支付了全部房款。房产开发公司一直未交付房屋。张某于2017年5月申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房产开发公司返还购房款80万元。

  【仲裁结果】

  裁决解除合同,房产开发公司返还张某购房款80万元。

  【仲裁评析】

  房产开发公司未在2016年8月31日前交付房屋,按照合同关于房屋交付期限以及出卖人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约定,张某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解释》第15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对于解除合同的期间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没有催告的,从解除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行使解除权,因此仲裁庭支持了张某的主张。

  【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卖人逾期交付房屋的,合同约定解除权的,出卖人逾期达到约定条件,买房人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使合同没有约定,经买房人催告出卖人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买房人同样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买房人也可以请求出卖人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按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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