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归属惹纠纷怎么处理
播放 61次 发布日期:2018-01-03 来源:未知
2017年8月18日,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张某花与傅某华妯娌多次到区、市上访反映与社区居民张某水抢占其宅基地问题。张某花的丈夫张某广、傅某华的丈夫张某业是两兄弟,张某水是同族兄弟。张某花与傅某华认为宅基地为其公公张某奎所有,理应由张某广、张某业继承,并拿出1951年宅基地证明一份,1989年宅基地确权使用时的缴费单据证明。而张某水认为房产为其二奶奶张某氏所有,张某氏并写下遗嘱认为张某奎不履行赡养义务故将宅基地及房产交由其父亲张某秀,并拿出1962年遗嘱一份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因下五社区列入淄川经济开发区合村并居范围,社区正在进行宅基地测量,张某水多次阻碍测量人员,导致张某花与傅某华多次上访。说房网靳律师根据双方提交的书面证据材料对双方做出了答复。张某花与傅某华提供的1951年宅基地证明和1989年宅基地使用缴费单据真实有效地证明了此块宅基地为其公公张某奎所有,而张某水提供的遗嘱为1962年所立,张某氏无权处分已为张某奎所有的宅基地,且遗嘱上并未有张某氏的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此遗嘱的效力,也没有证据证明1951年前宅基地为张某氏所有,从现有证据上张某水的主张是无效的。经调解,张某水方同意不再阻拦测量队伍对该块宅基的测量,双方同意了靳律师的意见,并在靳律师陪同下对宅基地进行了测量。
【法律分析】靳律师认为,张某花与傅某华提供的1951年宅基地证明和1989年宅基地使用缴费单据真实有效地证明了此块宅基地为其公公张某奎所有,而张某水提供的遗嘱为1962年所立,张某氏无权处分已为张某奎所有的宅基地,且遗嘱上并未有张某氏的签字或者盖章证明此遗嘱的效力,也没有证据证明1951年前宅基地为张某氏所有,从现有证据上张某水的主张是无效的。
【案例启示】农村宅基地纠纷是村委会工作中经常会遇到的纠纷,纠纷的解决应以调解为主、诉讼为辅,纠纷出现时应积极促进纠纷双方协商解决,以损害最少的方式尽可能快地解决问题才是关键,不能让纠纷进一步恶化。因此,在这个调解案例中,靳律师耐心跟双方解释,用较通俗易懂的语言令村民明白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令村民接受律师的调解方案,也发挥出了法律顾问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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