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房子归谁所有
播放 87次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未知
王某与宋某为表姐弟关系,王某为北京户口。2011年,宋某计划在北京购房,但因户口不在北京没有购房资格,后与王某协商决定以其名义购房。2011年5月,宋某以王某名义购买丰田区商品房一套,总房款245万元由宋某支付。后宋某入住该房屋,并交纳物业费等相关费用。2012年该商品房《房屋所有权证》下发,房主为王某。后宋某要求王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遭拒绝无奈提起诉讼。
合议庭意见: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购买人
购买北京地区房屋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者在征得符合条件的他人同意得情况下,以他人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房,应认定实际购买人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于实际购买人行使了本应由他人享有得购买权利,故应给予他人合理补偿。
律师说法: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购买人
根据有关规定,购买北京地区房屋需要具备特定的条件。王某具备购买北京房产的条件,其在没有购房款的情况下,将其享有的购房指标转给具有亲戚关系但当时不具备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宋某,并允许宋某以其名义购买。宋某支付全款购买争议房屋后,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并经王某同意以其名义办理了所有权登记,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王某名下。其后,宋某居住使用争议房屋至今,并一直持有以王某名义办理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等凭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费用及物业费等也由宋某负担和缴纳,故争议房屋应认定为宋某购买。
宋某当时不具备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之所以能够购买争议房屋,是行使了本应由王某享有的权利,故宋某应给予王某合理的补偿,补偿数额参照争议房屋所在区域的商品房价格酌定。根据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下发《关于已购住房上市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王某“不具有北京市城镇居民身份,不具备购买上述性质住房的购房条件,其让王某帮助购置住房的行为,不符合有关政策”抗辩理由不应得到支持,房屋所有权属于实际购买人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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