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所有权归谁
播放 185次 发布日期:2017-12-29 来源:未知
2013年3月,李某建有小产权房四间,并未办理房屋产权证。2013年9月,李某将该房屋售于同村陈某,售价24万。此后陈某将此房屋回租于李某,租金600元/月。2014年3月,李某又与张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将此房屋以29万再次出售,张某已办理入住。陈某得知后,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自身对该房屋的所有权。
合议庭意见:李某应帮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李某与陈某和张某签订的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李某与陈某签订合同在前,故李某应帮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李某应帮助陈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就同一标的物订立多重买卖合同,合同均不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买受人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标的物所有权,请求追究出卖人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见,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本案属于一房二卖,且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故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但是两份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均合法有效,由于李某与陈某签订的卖房合同成立在前,陈某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李某应协助办理产权登记。李某和张某签订合同在后,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是李某应返还张某购房款,并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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