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房产被一方擅自卖掉,买房人善意购买,很难再追回

播放 191次      发布日期:2017-12-21       来源:未知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其中,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而在实务过程中,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买卖后其他共有人主张权益该如何应对?

  一、善意取得为合同有效要件

  出卖人将登记在其个人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未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以自己名义转让给他人,买受人为善意的,可以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即为: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二、依法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其他共有人无权追回

  买受人符合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其他共有人要求追回该房屋的,不予支持。其他共有人可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三、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一人名下擅自处分的优先适用。

  出卖人为夫妻一方,转让房屋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即“(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应当优先适用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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