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将前妻房子出售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播放 202次      发布日期:2017-12-20       来源:未知



  新疆石河子一对余姓夫妇好不容易凑够了钱交给了卖房人,可到了房产局过户时才发现,真正的房主并不是卖房人,而是房主的前妻。可真房主表示对卖房之事并不知情,也不同意过户。没有办法的余姓夫妇把卖房人和真房主一并告上了法庭。近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他们能够如愿以偿吗?

  【案情】

  现年53岁的吴某与周某于1988年结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位于石河子市一处房屋。2005年12月,两人自愿协议离婚,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双方协议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周某所有,债权债务归男方吴某。离婚后吴某未将涉案房屋交付周某,周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吴某履行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后经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女方所有,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所有债权债务均由男方吴某承担。

  2008年,吴某在周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出售给余某夫妇,余某夫妇将房款交付给吴某,吴某向余某夫妇出具了收条。由于周某不同意协助余某夫妇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余某夫妇现将吴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吴某、周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裁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根据吴某和周某自愿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及民事判决书的认定,涉案房屋归女方周某所有。吴某已对涉案房屋没有处分权。女方周某未参与吴某与余某夫妇的买卖房屋的过程,也未收取余某夫妇的房款。吴某将涉案房屋与余某夫妇达成口头售房协议,其处分该房屋的行为未得到房屋所有权人周某的授权或追认,故余某夫妇与吴某达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原告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余某夫妇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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