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播放 109次      发布日期:2017-09-25       来源:未知



  王先生的父亲王老先生于1995年7月7日死亡,其生前从自己工作单位以标准价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并支付房价款,房产证登记在王老先生名下。王老先生去世后,其另一个儿子,即王先生的弟弟王某与买家朱某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王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朱某某。后王某以王老先生的名义与朱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王老先生的人名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朱某某名下。目前,交易已经完成,朱某某亦将房屋另售他人。

  王先生认为,弟弟王某冒用已故父亲名义与朱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味着该房屋出售的时候父亲已去世,遂将买家朱某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去世,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王老先生与朱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驳回王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王先生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诉争合同以王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王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王先生关于诉争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该院不予支持。

  据此,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1、房地产分离出卖,合同无效。

  由于房屋与其与占有范围的土地具有不可分离性,因此,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也必须同时转让。如果出卖人将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别卖与不同的买受人,或者出卖房屋时只转让房屋所有权而不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应当认定这种买卖合同无效。

  2、产权主体有问题,合同无效。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一般无效 。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部分共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该合同属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如其他共有人不予追认的,其买卖行为一般认定无效 。

  3、侵犯优先购买权,合同无效。

  房屋所有人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房屋所有人出卖房屋时侵犯共有人、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共有人、承租人可以请求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但如果买受人为善意第三人,且已支付合理房屋价款,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对此,应当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4、非法转让,合同无效。

  主要包括转让(含买卖)下列房地产: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权属有争议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出卖人承担交付所卖房屋给买受人的义务,享有收取价金的权利,买受人则承担交付一定数额房屋价金的义务,享有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权利。房屋买卖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不仅要遵照《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的规定,还应当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等的规定。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非依法成立的合同,通常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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