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盖得房子离婚能分到吗

播放 71次      发布日期:2017-09-11       来源:未知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价格高歌猛进,虽然国家有关部门对房地产市场频频采取措施,但一般老百姓还是买不起房。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房产的分割成了夫妻最为关心的焦点。那么,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宅基地盖得房子离婚能分到吗?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

  法院在处理离婚时共同房产一般坚持男女平等分配,同时照顾、保护子女和女方的合法权益。具体有如下规定:

  1、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妻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3、双方对夫妻共同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一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一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4、婚时夫妻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该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当事人仍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房屋。

  5、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如何分割离婚房产

  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和审判实践经验,在处理住房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由夫或妻个人所有。

  2、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

  3、对双方居住房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或婚后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房屋,离婚时仍判归该方所有。

  4、对已经房改的公房房产的认定。

  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商品住房,该住房产权属全部产权,分割财产时可以就该产权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分割部分产权的住房时,应该明确个人和国家在全部产权中的比例,先析出个人产权部分,然后才进行分割。

  靳双权律师提醒:从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靳双权律师案例补充:

  为了一套拆迁房,女儿与后妈对簿公堂,蹊跷的是,两人手里都有一份遗书,但遗书内容竟然截然相反,究竟哪个是真的呢?

  整个事情,还要从身患重病的慈溪人老吴(化名)说起。

  老吴与第一任妻子,有一个80后女儿菲菲。

  离婚前,老吴在慈溪市某村宅基地建造了一间三层楼房,一家三口都住在里面。1999年6月,老吴与第一任妻子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由妻子抚养,并对相关财产归属作了约定,唯独漏了这栋房屋的处理。

  2002年7月,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登记结婚,但两人婚后未生育。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原先的家(三层楼房)被列入拆迁范围。

  2010年底,老吴作为被拆迁人与市拆迁事务所签订了一份《住宅用房拆迁调产安置补偿协议》,协议载明,老吴家庭可安置面积400平方米。

  2013年,老吴又与第二任妻子离婚了。离婚协议书约定,拆迁安置400平方米,第二任妻子可得80平方米,老吴得80平方米,菲菲得240平方米,双方对其他财产归属也作了约定。就在那一年11月,老吴花了60万元,又买了一套二手公寓房并登记在自己名下。

  到了2014年2月,老吴又结婚了,第三任妻子姓姚。

  两年后,噩耗传来,50岁出头的老吴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

  听到这个消息,对于这个家,等于是晴天霹雳。

  身在医院的老吴,为了家里人的未来考虑,开始对身后财产作分割准备。一开始,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下,老吴与第二任妻子达成协议,将自己名下的40平方米拆迁利益转由她享有。

  老吴和第三任妻子立下遗嘱:280平方米安置面积给姚女士

  一个月后,老吴在和第三任妻子姚女士共同生活的公寓房中,立下了一份遗嘱,住的公寓、三层楼拆迁可得的280平方米安置面积及可领取的安置款,外加一辆宝马轿车,全部给现在的妻子姚女士。

  当时,立遗嘱的时候,妻子姚女士用手机将这一过程进行了摄录。

  2016年初,老吴撒手人寰。

  处理完身后事,妻子姚女士正要清理遗产时,却出现了另一份遗嘱。

  女儿菲菲出示了另一份遗嘱:拆迁房的所有权益由菲菲一人享有这份遗嘱是女儿菲菲出示的,说是老吴在哥嫂和姐姐3人见证下,以代书遗嘱的形式,重新分配了遗嘱,将拆迁房的所有权益由菲菲一人享有。立遗嘱的时间,就在姚女士那份遗嘱后的八天,当时老吴也是签名捺印,整个过程,女儿菲菲也用手机进行了录音。

  一栋拆迁房,竟然出现了两份遗嘱,哪份才有效呢?

  妻子姚女士为此向慈溪市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认定自己手上的遗嘱合法有效。另一面,女儿菲菲当即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手里的遗嘱才是最终的有效版本。

  法官说:老吴只对40平方米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

  “根据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嘱人若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承办法官说,老吴名下的公寓房产和宝马轿车,在无其他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应认定系老吴个人合法财产,其有权处分。至于村里自建房400平方米的拆迁利益,因老吴与第二任妻子的离婚协议书约定和之后的调解协议,最终120平方米是第二任妻子的,240平方米属于菲菲,只有余下40平方米拆迁利益算老吴的遗产。

  “在姚女士手里的那份遗嘱中,老吴只对40平方米拆迁利益的处分有效。”

  至于菲菲所持那份遗嘱,法官表示,因为系菲菲代书,不符合继承法关于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且菲菲提供的录音显示见证人为菲菲和老吴的哥哥,不符合继承法关于录音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故该份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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