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情况下 后设立的遗嘱必然生效吗
播放 174次 发布日期:2017-09-11 来源:未知
王先生来所咨询:去年我在公证处设立了一份公证遗嘱,表明在我百年后由我女儿继承我名下唯一的房产。现在我改变主意,想重新指定我儿子继承这套房产。请问律师,我怎么设立遗嘱来推翻在先的公证遗嘱?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众多份遗嘱中如果有公证遗嘱,不论其设立时间早晚,都应以公证遗嘱为准。如果众多份遗嘱中没有公证遗嘱,才以最后设立的有效遗嘱为准。
从王先生的问题中可以看出,实质是想通过再设立一份遗嘱来撤销之前的公证遗嘱。但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不通过正确且合法有效的方式推翻公证遗嘱,仍以公证遗嘱为准。那么遗嘱人生前该如何正确撤销公证遗嘱,以便重新设立新遗嘱?律师认为有两种方式:一、遗嘱人可以再次通过公证的方式发出声明,表示撤销原公证遗嘱,随后即可根据自己意愿重新书写遗嘱;二、通过再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来推翻原公证遗嘱。
因此王先生想通过后设立一份遗嘱来自动推翻设立在前的公证遗嘱,是行不通的,除非王先生再设立一份公证遗嘱或者通过公证方式声明将公证遗嘱撤销后,再设立其他形式的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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