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发生纠纷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播放 174次 发布日期:2017-09-07 来源:未知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因继承发生纠纷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因继承发生纠纷
原告长子马某某与被告结婚多年,婚后生育两个女儿。1991年原告为改善长子居住条件,在坎布拉镇修建了一处庄廓和三间房屋,1996年6月马某某与他人发生争执,被他人杀害,赔偿款也被被告领取。被告也对原告漠不关心,所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庄阔一处及房屋三间,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经审理查明,原告长子马某某与被告结婚后,生育两个女儿,居住在尖扎县康杨镇巷道村蚂蚁滩社。1996年6月原告长子马某某与他人发生矛盾被伤害致死。被告再婚后继续居住在蚂蚁滩社,现有庄廓和房屋六间。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双方当庭陈述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在陈述中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说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原告马某提出被告王某返还一处庄廓及三间房屋的诉求,在庭审中没有提交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马某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告王某提出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原告长子马某某于1996年死亡,争议的庄廓和房屋一直由被告居住和使用,原告是明知的,且原告长期居住生活在尖扎县康杨镇,没有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的情形,因此原告知道权利受到侵害而没有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被告抗辩原告的请求已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因继承发生纠纷 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
继承人因为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开始计算。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后2年之内,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而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或者其遗产继承权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即使继承人不知道其权利被侵犯,或者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的时间未超过2年,继承人也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该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又同时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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