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购房“连环单”违约,房产新政可以作为免责事由吗
播放 83次 发布日期:2017-09-01 来源:未知
最近,想必大家都注意到了,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又放了两个大政策,租售同权和共有产权房,可以说,国家为了达成“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目的,也是费尽心思了。
不过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有时候会给房屋买卖的进行带来影响,比方说,限购政策一出台,好些已经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就只能解除了。
这还不算,很多时候买新房都是在卖旧房基础上的,若是因为新政引发“连环单”违约,事情就变得有那么点小复杂了。
怎么回事?
跟着乐乐来看一则“连环单”违约案件。
起初
话说王先生为了买一套大房子,与方女士签订了二手房房屋买卖合同,以800万元的大价钱买方女士的房子,定金也支付了,800万不是小数目啊,为买新房,王先生把自己现有的房子卖给丁女士,双方也已经签约了。
然而
本来各买各房,各取所需,没想到北京市《关于完善商品住房销售和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通知》横空出世,根据这一通知,丁女士若要买王先生的房子,还要再交纳近200万元首付款。因为筹款未果,两人签订了解约协议。
最后
这一来,王先生觉得自己没有付款能力,买不起方女士的房子了,要和方女士也解约。可是呢,方女士卖房也是为了买新房,方女士觉得若与王先生解约将导致自己没有资金支付购房款并违约。
双方协商不成功,王先生一纸诉状将方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解约和退还定金。方女士不甘示弱,提起反诉,要和王先生解约,并要求王先生支付总房款20%的违约金。
法院最终支持了方女士的请求,
解除合同并且王先生须支付违约金。
1、讨论王先生的问题以前,先来看看,假如王先生与丁女士就房屋解除合同没有达成协议,王先生不同意解除,那丁女士要承担违约责任不?
乐 乐 解 答
丁女士是因为限贷政策导致首付款大幅提高而无力买房。
一般情况下,贷款的变化不会当然导致房屋买受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房屋买受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当事人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不过,如果因为政策影响导致确实严重影响其履约能力,房屋买卖合同事实上已不可能继续履行,且该履行障碍并非房屋买受人的信用低等个人原因所致,房屋买受人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一般可以允许。
另外,假如丁女士是因为限购令不能履行合同,因为限购具有公共政策的性质,在审判实务中,因为限购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除另有约定,一般予以支持,出卖人应将收受的购房款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双方不负违约责任或适用定金罚则。
2、现在王先生与丁女士和平解约了,可为啥王先生对方女士解约却要承担违约责任?
乐 乐 解 答
首先,因为新政的实施影响了丁女士,但没有影响王先生啊,虽说与丁女士的合同解除了,没有卖出房,但是合同具有相对性,每个房屋买卖所涉及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彼此独立的,王先生应该基于与方女士的房屋买卖合同承担合同义务。
其次,也许王先生会说,因为没卖出房子,我没钱买新房子了啊,我没有履约可能了,我这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属于情势变更,总之合同应该解除。
先上法条:
《合同法》第117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对情势变更作出相关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但是本案中,王先生在与丁女士解约后距离向方女士付款还有些时间,完全可以通过再次出售房屋筹集到钱,并非没有履约可能。继续履行合同对于王先生来说也没有明显不公平,新政又没有导致王先生首付款大幅度提高,合同目的也并非不能实现。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都不能成为王先生免除违约责任的理由。
所以说啊,政策并不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挡箭牌,虽说王先生可能觉得委屈,但是合同不是小孩子的过家家游戏,签订了合同就代表着产生了履行合同义务和相应的合同责任,可不是想解除就能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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