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买房后果比较严重

播放 99次      发布日期:2017-08-28       来源:未知



  前段时间大火的《我的前半生》,大家都在猜测贺涵跟子君会不会走到一起,并且最后的结局也没有明说。现在呢,我来告诉大家他们有没有在一起?答案是没有的哦,因为贺涵在离开公司之后,去了一家药物研究所工作,并改名叫许光明,并且还有一位貌美的妻子和可爱的女儿。大家不要问我这些我是从哪里知道的?因为天机。

  其实这是靳东小叔叔演的电视剧《我们的爱》,这部剧讲的是在药物研究所工作的许光明跟丁雪原本是一对恩爱的模范夫妻,后来许所在的研究所跟一家药厂合作,药厂老板答应给他们一套学区房的名额,为了女儿婷婷的教育问题,许光明夫妇就打算假离婚来获得较低的银行贷款,而后经过了一些风波,两人的矛盾误会不断,从而演变成真离婚。

  虽然说,离婚在如今的社会已经成为较为常见的事情,而也有不少人会为了再买一套房、拆迁补偿、单位分房等诸多原因,而选择假离婚,可谓是“你有张良计,我有过墙梯”。然而在离婚后往往发现,假离婚这个计策在他们忙乎折腾一阵之后,发现事与愿违,得不偿失,给自己的家庭和生活都会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失!

  但是买房为什么要假离婚?本宝宝给你们归纳了一下三种:

  第一种:为了买第二套房

  众所周知,在我们国家买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而且相比于二套房,首套房的首付比例更低,契税更少。因此,有些夫妻会选择离婚,从而来再买一套房。之后等银行贷款什么的办好之后,两人在复婚。

  不过,这样的情况也存在这一定的风险。正如许光明跟丁雪一样,离婚后发现学区房只是个圈套,误会许光明是拿学区房当幌子来骗丁雪离婚,最终破镜难圆,覆水难收,一切都变了。艺术来源于生活,却高于生活,这样的事情,也许生活中也有呢?

  第二种:买房受限制

  房价嗖嗖嗖的往上涨,想要全款买房的很少,排除你是高富帅、白富美或者家里有有着许多家产等着你继承。大家基本上都是贷款买房。但如果婚后有一方的个人征信存在严重的失信行为或者是由于身份特殊(例如外籍身份)等不利于贷款的条件,那么就会让家庭在银行贷款时受到很多限制,于是乎,就会有夫妻选择离婚来买房。

  如果是这种情况买房的话,等于说买的房子是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买房之后复婚),那么如果在出现离婚的情况时,可能就会有很大的经济损失。当然,我是希望大家都和和美美的过日子,但是这种情况我们要知道的对吧?

  第三种:为了骗福利

  生活中有很多为了拆迁补偿款啊,单位分房啊,绿卡福利,孩子上学等原因,夫妻双方选择离婚来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

  前段时间,宁波的一对夫妻,想要通过离婚买房,结果在离婚后,丈夫却意外去世,相濡以沫多年的妻子却没有任何的继承权。

  《我们的爱》里,许光明的丈母娘说的一段话:家,就像这个盛满水的杯子,结婚证像是这个玻璃杯,如果玻璃杯碎了,那么再多的水也组不起这个家。结婚证就像是两个人婚姻的一道保障。

  尽管说离婚是夫妻双方自己的事情,他人无权干涉,但若是因为买房而离婚的夫妻,则需要离婚一年后才可以复婚。(因为会牵涉到银行的贷款等问题)一年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中也存在着诸多变化因素。虽然“假离婚”会给一对夫妇带来一些经济利益,但也会为自己的婚姻埋下隐患。本宝宝的邻居是一对50多岁的夫妻,两人在一起生活了大半辈子,如今儿女都有了自己的孩子,可以说到了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但他们两人现在仍然是“无名无份”,因为年轻时,由于计划生育问题,想要再生个孩子,就选择了离婚。结果在生完孩子之后,男方死活不同意在复婚,于是两人就无名无份的生活在一起。而每次吵架时,男方都可以理直气壮的说,这是我家,你跟我也没有丝毫关系,给我滚!

  这里,小编也根据假离婚的案例给购房者一些建议吧?

  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

  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专业律师称此种情况下,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这种情况下,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

  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漫漫人生路,且行且珍惜。离婚有风险,大家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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