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如何赠与
播放 58次 发布日期:2017-08-17 来源:未知
农村房屋赠与首先要确认农村房屋的产权状况,农村宅基地使用证上登记的只有一个产权人的信息,所以要通过审批表确认当时建房时的立基人信息;其次要确认受赠与人的情况,农村房屋宅基地是无偿所得,有其人身属性,对于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的受赠与人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房屋属于个人的私有财产,对该部分财产的赠与理论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我国实行房地一体的法律规定。
原告A诉称:B(死亡)与C共育有二子一女,即长子D、次子E及女儿A。原、被告与B于以全部家庭成员五人的名义申请建造了位于某XXX号的四上四下楼房一幢及平房两间。上述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而现原告得知B及C、D、E共同签订了《赠与协议》。原告认为该《赠与协议》剥夺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协议为无效协议。
经审理查明:B与C婚后共生育了二子一女,即长子D、次子E及女儿A。B已死亡。
上述房屋申请获得相关部门批准后,立基人口为五人。
原告的户籍尚在某XXX号,为农村户籍,其认为上述房屋为家庭共有财产,上述《赠与协议》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赠与行为系典型的无偿处分行为,赠与人处分的财产应当系其个人所有的财产。本案中,B、C赠与D、E的房屋并非其个人财产,而系家庭共同共有的财产。其理由:农村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原则上应当以宅基地使用证和宅基地房屋建造用地审批表所核定的人员为准。根据农民建房用地申请表反映,原告系某XXX号的立基人口之一,其户籍至今尚在该房屋中。而且,其户籍为农村户籍,系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原告要求确认B、C与D、E签订的《赠与协议》为无效协议,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
确认B、C与D、E订立的《赠与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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