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商品房 名义房主拒绝过户怎么办

播放 172次      发布日期:2017-08-15       来源:未知



  4年前,我与田某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我出资,田某以其名义代我购买一套商品房,我全权使用房屋并获取收益。协议签订后,田某出面与开发商和银行分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我将首付款交给田某,田某再支付给开发商。此后,我按月将按揭款汇给田某,由其存入按揭账户。交房后,房屋登记在田某名下,我将房屋出租并收取租金。今年初,我向田某提出要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谁知田某却说房子是他的,当初是向我借款买房,拒绝办理过户手续。请问,我该怎么办?

  曾勇:

  我国《物权法》第19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你出资以田某的名义购房,并与田某就房屋所有权进行了约定,但田某事后不认可你是房屋实际所有人,不同意将房屋过户到你名下,根据上述规定,你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确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条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向法院起诉确权时,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供与田某签的《协议》、首付款及每月按揭款汇款凭证、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证明等证据证明你才是实际购房人,若田某无相反证据,法院会确认你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此后你可以持法院的确认判决到不动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更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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