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风险极大,需谨慎

播放 132次      发布日期:2017-08-05       来源:未知



  因为征信问题无法借贷买房,所以借男友的名义买房。哪知男友竟然出轨!因无实证,证明房屋属于自己,导致房产落入男友之手,为别人做嫁衣,最终落得人财两空。借名买房风险太大,我们到底应该做哪些防范?应该注意哪些地方?

  海誓山盟,买房成家

  双双(女)和刘威忠(男)是初恋情侣,两人感情很好。在一起三年,一直同居在合租房子里。俩人一直憧憬有个自己的房子,然后一起结婚生子,白头到老,刘也不止一次对女友承诺,自己一定努力赚钱买房。

  双双因幼时父母离异,致使性格独立,很早就出来闯荡做生意。前不久,因做生意赚了一笔,发现手上刚赚得这笔,加上自己之前的少量现金积蓄,刚好可以付个首付,两人再一起还贷。男友听到这个想法后非常赞同,并表示首付女友已付,那么房贷应该由他付。

  借名买房,欣喜若狂

  于是,两人趁热打铁,在一月内就看好了房,准备买下来,但由于双双的信用卡超过三次逾期不还,导致征信出现问题,如果房子要在双双的名下,就只能全款!或只能写男友的名字。售楼小姐说:“你们可以考虑一下,毕竟我们这个房子,现在确实性价比很高,好多人都排着队等着买呢!”

  思量了一会儿,两人觉得都是奔着结婚去的,直接写男友的名字也没什么,于是跟男友说:“直接写你的名字吧!月供我们一起还。”这个时候男友说:“首付已经是你给的了,月供还要你出?以后月供都我出,反正我们明年就结婚了,到时候再把你的名字加上就好了。”这样商定后,双双直接拿现金缴了首付,房子写在男友名下,两人就坐等接房了。

  为还房贷,男还女养

  买房后,两人感情如初,等待着接房搬新家。但因男友工作上一直没什么起色,每个月都在用固定的死工资还贷款,还完所剩无几,所以在日常的生活上,都是双双在负担两人的日常开销,怕伤害男友自尊心,有时候还会偷偷给男友钱包里塞钱。

  感情拉爆,小三上位

  越是自认坚定的东西,老天越是喜欢来挑战你。两人近段时间时不时的因为一些小事吵闹不断,双双总觉得男友没有以前那么在乎自己了。本想闹闹脾气,说说分手,男友就会乖乖哄自己,结果哪知这次男友居然爽快的答应分手。

  很快男友就搬出了一起租住的房子,双双特别难过,觉得都是自己的错。因为男友走时,房子的事,男友只字未提,心想找男友聊聊,或许还有挽回的余地,于是通过朋友打听到了男友的现住所,当天晚上就直接杀了过去。

  到了男友的现居所,发现开门的竟是个女生,以为自己走错了地方,或者是合租的人,问了下找刘威忠。结果却听到那名女子亲昵的喊了句:“老公,有人找你!”,随即男友从房里就出来了,当时双双都懵了!原来他一直在外面有小三。

  青春不再,房财两空

  双双知道事情真相后,和好的心早就没有了,一心想要把自己的房子要回来,毕竟首付是自己付的,月供虽然是他在还,但日常的所有开销都是自己付的,基本上这个房子就是自己买的,要回来应是理所当然,男友已经对不起我了,应该会配合自己把房还给我。

  谁知男友一口咬定这房就是自己买的,还反问双双,你有什么证据证明这个房子是你的?双双听了非常气愤,争辩也是无用,托朋友找了律师咨询,想通过法律的手段要回房子。

  咨询律师后,双双后悔不已,因为当时是现金交易,没有银行流水证据,而且两人只是口头协定。月供每个月也是从男友的账户走的,双双根本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自己的主张,连首付款也无法证明是自己支付的,如果男友不承认首付款是双双支付的,那么不仅首付款无法追回,想把房子要回更不可能。

  律师说法

  双双这种属于借名买房,即借别人的名义买房,此类行为风险极大,双双在购买前应该签订“借名买房合同”。

  因为根据(物权法)第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房屋等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当事人如要在诉讼中推翻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证明标准极高,这些证据不仅要证明存在合意借名买房的事实,而且要证明实际支付房款的事实,承担了巨大的举证责任,稍有不慎即可能会败诉最终房财两空。

  像双双这种情况万不得已必须借名买房,为规避风险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1、签订“借名买房协议”

  委托专业律师起草并签订借名买房协议,约定清楚双方权利义务并用视频方式记录全过程。录像时请出名人表示,自愿无胁迫,清楚权利义务关系。

  2、保存一切证据

  保存以下但不限以下证据:首付款汇款单、完税证明、登记费用纳税证明等。

  3、首付款注意事项

  首付款首先最好不要现金支付,交付必须留有字据;

  如首付款是以出名人的名义缴纳,在向出名人汇款时,备注一定要写明该款项是代本人支付购房首付款。

  4、事先约定积极配合过户

  约定一旦房屋符合过户登记条件,出名人需积极配合借名人完善过户手续,否则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突发情况处理

  一旦发现出名人不积极过户或其他表现出想侵占房屋所有权的迹象,立即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对该房屋申请所有权异议登记,从而在十五天之内限制出名人处分该房屋,并及时提起诉讼保障自己的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实际享有房屋权益,借名人依据合同约定要求登记人(出名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可予支持。但是,该房屋因登记人的债权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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