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的商品房,能过户吗
播放 183次 发布日期:2017-08-04 来源:未知
2015年4月20日,宁某与王某签订《某某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王某将某某市东城区×××号楼×层×××号房屋(建筑面积82.34平方米,以下简称涉诉房屋)出售给宁某。涉诉房屋性质为商品房,未设定抵押且未进行出租,房屋成交价为人民币370万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宁某向王某支付定金5万元,剩余购房款365万元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王某。王某于合同签订后90日内将涉诉房屋交付宁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双方共同到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宁某于2015年6月8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王某支付了定金5万元。因宁某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尚不具备在某某市购房资格,宁某与王某及宁某公司的员工宋某某协商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宁某借用宋某某名义购买涉诉房屋,王某先将涉诉房屋过户给宋某某,待宁某取得在某某市购房资格后再由宋某某将涉诉房屋过户给宁某。
2015年7月9日,宁某通过王某的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剩余购房款365万元。王某向宁某出具收据,收据写明:“今收到宁某购房尾款人民币365万元,户主暂时落在宋某某名下,房屋坐落东城区×××号楼×××层×××号”。2015年7月10日,王某将涉诉房屋交付宁某。2015年7月13日,王某将涉诉房屋过户至宋某某名下,过户时所交纳的税费均由宁某支付。涉诉房屋的购房款发票、税收缴款书等材料的原件由宁某持有。过户后,宋某某领取了证号为京房权证东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房屋所有权证交给宁某持有,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代位继承需要哪些法定条件?。
2016年12月,宁某取得在京购房资格后,与宋某某联系办理涉诉房屋过户手续,但宋某某拒不配合,2017年2月,宁某经过查询发现宋某某正在办理涉诉房屋所有权证的挂失补办手续。故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被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将某某市东城区民旺园×××号楼×层×××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原告宁某名下。
律师评论:
一、什么是借名买房?
“借名买房”是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并以他人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为“事实购房人”,又称为“真正购房人”、“真正权利人”、“借名人”,被借名之人为“名义购房人”、“出名人”、“被借名人”、“登记人”。
目前,由于房价上涨过快,国家出台一系列调控政策,通过约束房屋购买人的购房资格以及房屋出售的条件,来达抑制房价过快上涨的目的。不具备购房资格的人往往会借用具备购房资格第三人名义购房,从而,出现了真实权利人与登记人不一致的情况,也会由此产生一些列合同纠纷。
二、法院审理该类纠纷审查要点包括哪些?
对于借名买房纠纷大多数人都选择通过起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审理借名买房着重于如下事实的调查:
1.双方是否具有借名买房的合意。除了被借名人(买方)与卖方的《购房协议》之外,借名人和被借名人之间往往签署《借名买房协议》,有的称为“房屋份额代持协议”,无论名称如何,里面内容能够体现双方借名买房达成合意即可。
2.首付款或全部房款是谁出的。借名人应提供本人是实际出资人,支付首付款或全部房款的证据,包括转账凭证、收据、收条、购房协议中约定首付款支付人等。
3.月供由哪一方偿还。借名人应提供证据证明本人每月向贷款卡或被借名人借记卡支付月供。借名人应提供月供转账或支付凭证。
4.借名人是否具备购房资格以及房屋是否符合出售条件。有些城市限购条件规定,在该城市连续缴纳社保满三年方能取得购房资格;房屋购买满两年方能再次出售。那么,如果在法庭审理时,借名人应提供自己具备购房资格以及房屋符合出售条件的证明,比如社保证明;不动产权证明等。如果不动产权证在被借名人手里,可以通过调取房屋档案予以证明,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
三、借名人如何预防风险发生?
1.签订书面借名买房协议。借名买房关系往往与民间借贷关系相混淆,建议借名人在书面协议中明确双方的借名买房合同关系,并请第三方对合同进行见证。
2,谈谈房产继承的那些事.注意保留双方洽谈、签订借名买房协议时的证据,比如邀请朋友对于洽谈全程进行见证、全程进行录音录像等。
3.注意保存购房手续,付款证明(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收据收条、还贷记录等),购房发票,房产证书等书面证据材料应保留在借名人手中。购房款或首付款一定要从借名人账户转到卖方账户之中。卖方出具的收据中应明确“收到借名人支付首付款(或房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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