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中卖家变卦 认赔22.5万元
播放 174次 发布日期:2017-07-31 来源:未知
今年7月28日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宗典型的卖方不诚信违约致买方损失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广州中院王勇院长主审该案,当庭主持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悔约的卖家愿意认赔房价上涨差额损失10万元给买家,支付违约金12,公证遗嘱与非公证遗嘱的区别是什么.5万,并退还定金5万。
据统计,近年来广州地区二手房买卖纠纷案件增长较快,从去年开始该类案件数量首次超过一手房交易案件。另外,法院院长亲自审案已是司法责任制改革后的常态,而王勇院长审理的该宗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房产纠纷案件,则是法院庭长主要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一个缩影。该院希望通过对类似一方失信导致违约典型案件的审判,倡导房产交易各方诚实守信,并形成“失信受惩、守信受益”的房地产市场导向。
买家
卖郊区房买市区房 递件当天卖家变卦
2016年8月11日,房屋买家阿峰(化名)经房地产中介公司介绍,与卖家华姨(化名)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就华姨名下一处位于广州天河区、建筑面积为60.8362平米的房产达成买卖协议,约定房屋总价125万元,定金5万元,首期楼款(不含定金)33万元在成功递件当天由买方支付给卖方,楼价余款(贷款银行批准按揭金额)在办妥交易过户及*(di)押登记后,由贷款银行划入卖方账户内,银行实际贷款额与应付楼价余款的差额由买方于缴交税费前付清。
签订房地产合同当天,阿峰依约向华姨支付了购房定金5万元。随后,阿峰一边“胸有成竹”,在同年8月31日将自己位于增城新塘某知名楼盘的一套商品房卖掉以筹款;一边向银行申请办理按揭贷款事宜,且很快得到了银行的《贷款承诺函》。2016年11月3日,双方按事先约定来到天河区的房管部门,正准备办理买卖房屋递件手续时,华姨突然临场变卦,理由是房地产中介经纪人没到场且阿峰不同意先支付首期款再办理递件,双方不欢而散。11月4日,阿峰委托律师向华姨发出《律师函》,要求华姨在11月8日前协助其办理房屋的递件手续,但至11月15日,华姨直接以阿峰无能力付款为由拒绝继续出售房屋。
卖了自己在新塘房子的阿峰,只得临时租房居住。眼看蹭蹭上涨的房地产价格,去年11月25日,阿峰无奈找到一套与华姨同栋楼、面积约69 .2平方米的房屋,以168万元总价(其中117万为银行贷款支付)买下并在2017年3月8日完成不动产登记。不过短短三个月时间,购房款就花多43万。一怒之下,阿峰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原卖家华姨承担违约责任,向他返还定金,支付10%的违约金12.5万元,并赔偿房地产价格上涨差额损失30.5万元,以及房地产中介费、按揭费、律师费、房屋租赁费等6万多元。
卖家
仅收了定金5万 一审被判赔27 .5万
一审法院经查明事实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依法有效,被告华姨拒绝履行《合同》依据不足,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退还定金等。
一审法院认为,因原告已充分举证证明其在被告拒绝履行《合同》当月即向案外人购买了与案涉房屋同栋的房屋,价格为168万元,相比于原被告签《合同》时约定的案涉房屋价格为125万元,存在较大差额,原告确实存在实际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2.5万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被告支付房地产价格差额损失30 .5万元(168万-125万-12.5万违约金)的请求,名下无财产,离婚争得35万经济补偿,一审法院认为房产交易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面积、朝向、楼层等,加之法院已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足以弥补原告的部分实际损失,二手房买卖律师那个好,故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地产价格差额损失15万元。原告主张的房地产中介费、按揭代理费、律师费等则因证据不足或未有房地产合同依据,租房费不属于必然支出等,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华姨需向买家阿峰返还定金5万元,支付违约金12.5万元、赔偿房价差额损失15万元。一审判决后华姨不服,于今年6月1日上诉至广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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