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购买公房有效吗
播放 169次 发布日期:2017-07-28 来源:未知
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使得很多人抄起了房,从而抬高了房价。为了让人们有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政府部门实施了各种限购政策打压房价。据统计,如今有很多人没有购房资格,但是为了达到买房的目的,就借他人名字买房。那么借名购买公房有效吗?
孙某是山东人,长期在北京工作,2009年孙某想购买一套房屋,但是由于自身经济能力确实有限,故一直在找价格比较便宜的房子。刚好单位的朋友介绍有一处承租的公有住房正要转让,价格比一般的产权房要便宜,孙某看了房子之后又比较了价格觉得比较满意,决定购买,但是到房管所询问,被告知承租的公房只能转让给具有北京市户口的人。眼看买房的希望一下子破灭了,孙某感到很沮丧,遇到这类特殊二手房 要注意购买的限制条件,沮丧有余,孙某突然想到有一位远房的堂哥具有北京市户口,是否可以以堂哥的名义去购买房子呢?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心态孙某找到了堂哥说明了来由,堂哥一听堂弟买房在北京落地生根也是好事,便同意孙某以自己的名义购房。
2010年,孙某与堂哥孙某某一起以堂哥的名义与公房承租人刘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刘某将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5号房转让给孙某某,房屋总价款为40万元人民币,房产纠纷法律知识,在收到购房款的当日,刘某与孙孙某某一起到房管所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办完之后五日内刘某搬出,将房屋交给孙某某。
《房屋转让协议》签订后,孙某以堂哥孙某某的名义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刘某将房屋交付后,孙某便对房屋进行装修并搬进入住,《房屋转让协议》也一直由孙某进行保管。
过了4年,该公房被纳入到拆迁范围,堂哥孙某某主动找到孙某,表示愿意支付孙某当初双倍的购房款,孙某从该房子里搬出去。可是现在因为要拆迁,该房子的价值已经飞速上涨,孙某当然不同意堂哥的提议,双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于是诉至到了法院,
【法院判决】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孙某某返还原告孙某购房款40万元;二、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孙某补偿款200万元。
说房网靳双权律师表示,这是一个非常典型的借名购买公房的案子。公房是公有住房的简称,公房是指由国家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的承租人对公房只享有产权。公房按照产权人的不同又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为直管公房,指由政府接管,死后卖房,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第二种为自管公房,既由单位自己管理的公房。第三种公产房是行政事业单位作为产权人,分配或出租给单位员工居住使用的房子。通常能够上市交易的只有前两种。公房的上市交易承租人只能对公房的使用权进行转让,对于公房使用权的转让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不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02年12月18日下发了《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试行一年,但一年过后并没有就此出新的规定。在此规定中公房使用权被允许有如下的转让方式:一、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二、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三、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四、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门或者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刘某与孙某之间就是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但是因孙某没有北京户籍,故以孙某某的名义购买此公房的使用权,故孙某与孙某某之间形成了一种借名买房的关系。
此种借名买房的关系不会得到法院的认可,因为借名所买的房为公有住房的使用权,而依据承租公房的相关规定,北京市的公有住房只有具有北京市户籍的成年人才有资格承租,孙某并没有承租公房的资格。故若孙某在起诉的时候,要求孙某某继续履行借名买房协议将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自己,必然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而只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主张借名买房协议无效后,要求孙某某对该房屋因拆迁增值的部分对其进行一定的补偿。故孙某在此案中的诉讼策略选择还是十分正确的,有力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借名购买公房时,要清楚此公房的购买只是对公房的使用权进行转让,而不是对公房的所有权进行转让;其次在对公房的使用权进行转让时要清楚自己是否具有承租公房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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