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赠予孩子的房子,没有进行产权变更具备法律效力吗

播放 132次      发布日期:2017-07-26       来源:未知



  很多离婚夫妻都有这样一种想法”感情没了,但是总得为自己争取点财产吧"。夫妻离婚时都想要房子,可谁都不愿放手,二人都是一般收入,都没有条件独自拿房子而给对方补钱,可如果卖了房子对半分钱,又考虑到日后再也没有能力买一套房,这对于刚刚要离婚,脑子里还有一个所谓的“家庭观念”的夫妻而言,二人没有一人能为孩子留下一套房,还不如把房子直接给孩子,二人谁都不要。

  所以离婚时约定把房子留给孩子是很多人的选择。可协议上写了给孩子,但房产证的产权人却少有人记得去变更。也为日后的争端留下隐患,比如张女士遇到的问题――房子被前夫擅自处理卖给他人,反悔对孩子的房产赠予。

  张女士和李先生结婚十年,育有一子,婚后在双方家里的帮助下,查封的房产是否还能达成交易,在他们婚后全款购买了一套房产,后来二人离婚,关于这套房子,一直没有商量好,争执不下,各不退让。后来索性在协议中约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假离婚买房子合有效吗,二人位于某处房产,赠予儿子小明”。

  后来两人顺利办理离婚手续,房子也依照约定,租了出去,租金全部存入小明的个人账户里。

  但好景不长,离婚后李先生由于投资失败,欠了一堆债务,所以就动了当初给儿子的房子的念头。因为房子登记在李先生名下,所以他很顺利的将房子抵押给了贷款公司。

  得知儿子的房子被前夫抵押了出去,张女士气愤不已,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先生的抵押行为。但李先生却反诉,要求撤销对儿子的房产赠与,房地产律师靳双权解答自书遗嘱需要哪些法定条件?,重新分割房产。

  那么像李先生这样,在离婚协议里和前妻约定,将房子赠予给孩子,可又反悔想撤销再进行处理的,在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呢?

  首先,房产的产权变更,我国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在变更登记前,房屋登记在谁名下就是谁的。

  其次,夫妻二人将房产留给孩子,属于一种赠与,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房产在过户登记以前,赠与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那么,夫妻二人约定将房产赠与给孩子,但未过户是什么状态呢?――房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将房产过户给孩子以前,房屋的所有权人是李先生和张女士。

  可是李先生可否反悔,撤销对于孩子的房产赠与?

  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房产并未过户,赠与可以撤销,但由于这种赠与是基于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抚养权归属等一系列问题作出的一个利益情感平衡的行为,并不是一般的赠与行为而是带有浓厚的特属身份关系行为,是依附于孩子父母夫妻关系解除的特殊赠与行为。所以这种既然是有身份关系的赠与,就不适用《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关于任意撤销赠与的规定。

  另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未发现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据此规定,如离婚协议中已经明确房子归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情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所以李先生既不能撤销离婚协议,也不能依据合同法规定撤销对孩子的赠与。

  但关于李先生的抵押行为,因为房子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即产生社会公示公信力,第三方作为善良第三人设立抵押权,出于保护社会交易安全,抵押行为无效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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